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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发布日期:2023-01-30 09:4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一、如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1、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2、是发生借贷行为。

         (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没有约定利息,则为无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形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在利息部分年利率高于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

      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

      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三、借贷关系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借贷关系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