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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

发布日期:2023-01-25 10:4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并且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但是,并不是只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的男女,都是可以结婚的。

      那么哪些情形下是不允许结婚的呢? 重点解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禁止结婚的。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包括己身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即以己身为一代,从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1)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姐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姐妹的儿子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 因此,《民法典》不宜明确具体地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实际生活中,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律师提醒 如果确实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那么当事人还是不要结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采取隐瞒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登记。

      因为一旦被发现或者夫妻中的一方要求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如果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