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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在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日期:2022-12-04 16:55:06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该法并未对“逃逸”作出具体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判断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应根据该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来审查其是否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

  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逃避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也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主要是因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反映出行为人不具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有必要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案件中,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既是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漠视,也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造成困难;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以害怕被打,以及生效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未追究其逃逸责任为由,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更反映出其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法律观念淡薄。市交警队依法对其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