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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公交时摔伤,乘客索赔40万,这个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9-07-05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乘客乘坐公交下车时受到伤害,究竟何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公交车司机对于乘客的提醒和注意义务的界限又该如何界定?   广东省广州市民李丽(化名)称,她抱着女儿乘坐公交,公交车在距离站台及人行道2米远的地方停车,正好踩到高低不平的沙井盖上,下车时摔至骨折住院3个多月,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二项。李丽诉请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1.6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丽在下车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公共交通的承运机构有义务保证乘客上下车的安全。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行车规范进站停车,区住建局未及时修复塌陷的路面沙井盖,分别承担李丽伤残损失的50%,分别赔偿191312.37元。   案情:   乘客下公交车踩到沙井盖摔骨折   某日傍晚,市民李丽(41岁)带着女儿搭乘某路公交车。约18时,公交车驶入天河北路公交车站,未达到站台处便停靠车辆,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   下车时,因视线受阻,怀抱女儿的李丽未发现车辆后门乘客落脚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右脚刚好前半脚踩在沙井盖高的地方,后脚跟却落在沙井盖下凹处,人随即从车上摔倒在地。李丽发现自己的脚动不了,便由路人扶到路边,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事后林和街派出所从事发公交车上调取视频资料。   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丽因伤致左胫骨远端骨折,目前遗有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8%,符合人身损害九级伤残;其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目前右踝关节活动不能,符合人身损害九级伤残,鉴定意见为:李丽伤残等级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二项。   李丽认为,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故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该区住建局连带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丽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负担5%的赔偿责任。李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改判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承担李丽所受损害的50%,分别赔偿191312.37元。   法院:   公交公司应选择平坦路面保证乘客安全   焦点1:乘客自身有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院认为,公共交通大量存在视力障碍、行动不便、老人、孕妇、怀抱小孩者等行动不便的乘客,他们乘车不方便,如果承运机构未正确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损害,而将结果归责于乘客,特别是上述类型乘客,显然有悖社会公平与正义。正是因为存在大量行为不便的乘客,所以作为公共交通的承运机构,有更大的注意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包括上下车的安全。   本案中,依据视频录像,车辆靠站停车时,天色已黑,即便正常人也不能清楚地看清路面,更何况李丽下车时还怀抱小孩,在此情况下,无可归责于乘客,而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台上,借助车灯,便于清晰地观察到路面情况,完全有能力发现危险的存在。因此,公交公司把规避风险的责任推给乘客,理由不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造成李丽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其下车时踩在路面塌陷的井盖所致,李丽在下车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   焦点2:按规定停靠站点是否就不违规?   公交公司抗辩称,自己已经按规定停靠在站点,没有违规。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即便按规定停靠站点,对站点依然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的义务,发现路面存在风险,应当及时规避,选择安全平坦的路面让乘客下车,保证乘客最大限度的安全。公交公司认为只要按规定靠站,就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理由不成立。   焦点3:住建局有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所在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对辖区内的道路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缺陷,并及时修复,以保证行人的行走安全,该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没有及时修复塌陷的井盖,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行车规范进站停车,住建局未及时修复塌陷的路面沙井盖,上述两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李丽的损害。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应分别各自承担李丽伤残损失的50%,即两名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19131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