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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权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24-08-30 16:18:38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明忠,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乙公司侵害甲公司添附的建筑物财产权而构成的不当得利,乙公司应对获益的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二)甲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添附的建筑物在租赁期满后仍为乙公司占有且已经全部被拆除,足以证明甲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甲公司主张政府拆迁拆除案涉建筑物,并提供哈尔滨新闻网的新闻作为补充材料证明案涉地块在政府拆迁范围内,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乙公司如主张并非政府拆迁,应举证证明。只要查明乙公司是否获益,就能判断其获益与甲公司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需重复举证。(三)原审判决对甲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及追加第三人申请不予准许,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甲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先锋路地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与乙公司就先锋路钢材市场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该证据系甲公司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与乙公司是否获益具有直接关联,原审法院未予批准调取,且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甲公司送达不予调查取证通知书,属程序违法。甲公司申请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原审法院未予追加且未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申请,违反诉讼程序。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乙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本案原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现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乙公司厂区内建设的房屋系被政府征迁,亦未举证证明乙公司取得利益,故原审未认定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甲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关于调查取证申请,甲公司仅提交哈尔滨新闻网的新闻不能证明甲公司建设的房屋被政府征迁,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其调取证据申请并在判决中书面告知,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追加第三人申请,因无证据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和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并非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该申请并在判决中予以回应,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小飞
审 判 员 刘崇理
审 判 员 马晓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霞
书 记 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