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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官员冒用身份20年或涉嫌身份证件类犯罪

发布日期:2018-04-17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据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青春频道《都市快报》此前报道,1998年,时年16岁、出生于咸阳市三原县安乐镇的荆高峰中专落榜,与此同时其档案学籍失踪。   2017年,荆高峰意外获悉,一名与她同名同姓的“荆高峰”在三原县一家幼儿园担任园长。后经照片辨认,荆高峰指认该名园长“荆高峰”实为自己的初中同学李敏,而“荆高峰”已于三年前从幼儿园园长岗位调赴三原县教育局机关工作。荆高峰遂质疑李敏20年前冒用自己的身份,并顶替了学籍。   中专考试蹊跷落榜,近20年后得知真相…   据报道,荆高峰是陕西三原县人,虽然家境一般,但小学到初中她的成绩一直名列班级前茅,希望通过学习改变自己和家人的命运。1998年,16岁的荆高峰上初三,同大多数成绩好的学生一样,毅然选择考中专师范。   与现在不同,在那个年代中专师范非常吃香,考上的难度甚至不亚于现在的名牌大学,许多优秀的学生第一目标都是上中专,甚至放弃上高中而去复习。   然而经过煎熬的等待,发榜时她却找不到自己的成绩,学校告知她的档案学籍也一同丢失了。年轻的她没有多想,自此陷入落榜的痛苦中,心灰意冷之下选择复读一年上了高中。人生第一次重大挫折让她觉得愧对家人,成绩一落千丈,最终上了阎良一所大专院校。毕业后荆高峰换过许多工作都不理想,结婚后辞掉工作的她把全部重心放在了照顾家庭,这件事便逐渐淡忘了。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7年7月,一位远房亲戚来到荆高峰家中,与她父亲荆俊杰闲聊中,亲戚说荆高峰在他们镇上幼儿园当园长,很让人羡慕。这让荆俊杰十分诧异,女儿明明在西安,怎么会去当园长?加上“荆高峰”这个名字用在女孩身上并不多见,父亲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女儿。   这时荆高峰再细想当年自己落榜的种种细节,才猛然觉得不对劲。即使落榜也应该有成绩,更奇怪的是自己档案学籍也在那次考试中莫名丢失了。于是她委托父亲去了一趟西阳镇幼儿园,幼儿园工作人员称他们园长的确叫荆高峰,2年前已调到了三原县教育局。   在幼儿园一处公示栏内,荆俊杰看到了这名园长的照片,拍照后发给了女儿。经过仔细辨认,荆高峰终于认出,这是和自己同一年级的同学李敏。   教育局回应,网友:不能辞职就没事儿了…   4月14日23时12分,三原县教育局官方微博@三原教育播报 发布消息称,4月14日下午,荆高峰本人提出辞去公职申请,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同意荆高峰辞职,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报人事部门。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根据调查结果,再做进一步处理。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不能辞职就没事儿了呀!一定要彻查……   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发生是有原因的。冒名顶替者和父亲一方、相关的教育部门、招生部门、学校审核把关部门,以及监察部门都有责任。   法律链接:从本案来看,它有可能会涉及到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刑事方面是否涉嫌伪造国家公文、伪造身份证等犯罪,同时,冒名顶替者用假的身份信息获取了权益的话,是否涉嫌诈骗;在民事方面,被冒名顶替者应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撤销对方非法获得的相应权益,并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20个罪名之一,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1、用假身份证办驾驶证;   2、使用假身份证考试;   3、使用假身份证提取公积金;   4、使用伪造或变造的驾驶证;   5、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出国;   6、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社会保障卡领取保障金等。   相关链接:   1、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因为现实中有使用市场,所以会滋生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罪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合同;为了偷越国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既成立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六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切不可伪造、变造身份证,更不能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可以办理相关业务。如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