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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终害己,钦州一男子因诈骗获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8-08-08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利用一些大学生急需用钱的心理,以“便利贷款”为由设下圈套,在骗取了被害人的裸照后实施敲诈勒索,以此快速得钱。罗某本以为这是一个快速赚钱的方法,但最终得到的是钦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   大学生黄某今年4月份上网时看到了一则借贷广告,内容提示按照广告的步骤,当天即可汇款到账。正好手中缺钱的黄某心动了,随即按照广告的提示,通过社交平台添加了网名为“春暖花开”的网友,希望能借贷一笔钱。然而,“春暖花开”却表示,想要快速贷款,就必须要“裸贷”。缺钱的黄某未经细想,便将自己的7张裸照、身份证照片以及父母的联系方式发送给罗某。手续办好之后,涉世未深的黄某便等着贷款的到账,此时的她还不知道,她已经踏进了罗某精心设计的圈套中。4月13日,罗某以社交平台裸贷客服“春暖花开”在广东省被警方抓住,照片落入警察手中为借口,谎称警方要求黄某花1500元将照片买回去,并威胁黄某如不买回照片就会寄给其家人。被吓坏了的黄某担心照片寄到家里,便按照罗某指定的账号支付了1500元。然而,这只是事情的开始。没过两天,罗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要求黄某汇款1200元。4月20日和4月25日,罗某还以同样的理由要求黄某汇钱,前后共四次从黄某处骗得人民币6300元。   频繁的索要钱财让黄某不堪重负,最终选择了报案。没多久,警方便依据黄某提供的线索,迅速将罗某抓获,并缴获了罗某用于作案工具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家属将骗来的6300元归还给了黄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