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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8-08-16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内容摘要: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甚至可能威胁地方政权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认为,当前黑恶犯罪具有黑恶势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较强的地域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青壮年居多、依靠犯罪获取经济来源、危害基层政权等六大特点,探析产生黑恶势力犯罪的四条原因,即:法律意识淡薄、精神生活空虚、不良文化侵蚀、保护势力介入,并提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等治理对策,以更好的服务乡风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实施。   关键词:涉黑涉恶 基层政权 法律意识 文化建设   涉黑涉恶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意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正视涉黑涉恶犯罪及其发展趋势,并有效予以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命题。   一、特点   (一)黑恶势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涉黑犯罪特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犯罪分子成立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并不会因此而止步,为了攫取经济利益、逞强斗狠等目的,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涉恶犯罪。以远安县近年来发生的涉黑犯罪情况来看,均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公安部规定的涉恶犯罪。而涉恶犯罪在性质上虽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如果不坚决打掉,任由其发展壮大,则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就远安县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乡村,这些地方离县城较远,治安状况复杂,人口分散,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势力。如近年来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他们拉拢无业游民,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受害群众敢怒而不敢言,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三)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远安县的黑恶势力相比一些较大势力的涉黑涉恶组织来说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但其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却比较严重。其组织结构严密,联系紧密,他们借助现代通讯工具,往往在短期内即可集聚多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交流和获取极为迅速而便捷。如以任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鸣凤镇、洋坪镇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犯罪,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四)青壮年居多。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在黑恶势力中占了很大比例并起着重要作用。而从全国来看,黑恶势力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多数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也占有相当的比例。上述人员多为单亲家庭和失学青少年,缺乏来自家庭或社会的监管,除少数具有高中文化以外,绝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由于很早就脱离学校,文化程度较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不得不混迹社会, 加上对事物的判断和把握能力相对较差,受到社会上色情、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追求金钱和享乐,容易被社会闲杂人员引诱和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依靠犯罪获取经济来源。   作为黑社会组织犯罪手段均比较单一,一般靠暴力或贿赂对某一领域(如采砂、开设赌场)进行控制,收取“保护费”,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该产业形成相对或绝对的控制。他们还长期聚集一起,通过直接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敛取钱财,为其犯罪提供经济保障。   二、成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受文化素质低下、农业立法滞后、普法工作缺位、法律在农村实施情况较差等因素的影响,相对于城镇居民,村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对法律的漠视。从远安县的情况来看,80%以上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不认为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9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认为自己实施了涉黑涉恶犯罪。   (二)精神生活空虚。   由于黑恶势力成员下学较早,没有接受过较长时间的正规教育,整日浪迹社会,缺乏精神寄托和信仰,终日沉溺于赌博、上网、酗酒、吸毒,精神涣散,浑浑噩噩。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刑满释放或者社会闲散人员的拉拢和利用,成为其帮凶。如李某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陈某乘机接近他,给他买衣服,并在李某父亲生日时上人情钱,使李某心甘情愿地充当该组织三号人物,对陈某言听计从。   (三)不良文化侵蚀。   一些影视书刊中描绘的暴力美学、黑社会的行为准则、个人英雄主义、江湖义气等常常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而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是非观念不强,极易接受其中错误的价值观,模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掉入涉黑涉恶犯罪的泥潭。此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上的不良文化对于人们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出来。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抽样调查显示,85%的未成年犯“沉迷于网络”,而92%的未成年犯上网是为了接触暴力游戏、色情视频等网络不良文化。“涉黑犯罪”、“暴力打杀”等题材在网络不良文化中十分流行,在这些文化的侵蚀下,人们可能对于帮派组织逐渐宽容甚至产生认同,进而在现实生活中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涉黑涉恶犯罪。   (四)保护势力介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干部经不起黑恶势力的金钱诱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对涉黑涉恶人员“网开一面”,通过通风报信或给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等方式,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二是以“认亲”或朋友名义,拉近和涉黑涉恶首脑或骨干人员的关系。三是为涉黑涉恶人员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   三、对策   (一)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古往今来,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级政府,想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必须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实,从2006年以来,我国就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掉了数百个涉黑涉恶团伙。如今,我国将“打黑除恶”的提法变更为“扫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强调有关机关要像“大扫除”一样,自觉、主动、积极地甄别发现各种黑恶势力,依法打击处理,突出的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全面性、主动性、扎实性和彻底性,体现出国家针对黑恶势力更具广度、深度的治理策略。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建设基本完备,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行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立足自身职能,主动作为,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一是坚决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通知》强调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能够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有利于从源头上实现对黑恶势力的根本性治理。二是全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当前,以“村霸”为代表的乡村黑恶势力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染指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如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等,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严重侵害了基层政权稳定。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给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要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举报。检察机关应紧紧依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协助。要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以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积极投身于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行动之中。通过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可以敦促各部门积极作为,确保预防打击黑恶势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既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必然要求,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而加强农村普法工作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捷径。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村法治建设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进步,但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创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法治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理解各种涉农法律法规的本意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要让农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济办法,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普法对象要突出重点。首先要突出对基层农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对黑恶势力敢于较真碰硬。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现行的法治宣传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动策划实施,农民被动接受的模式,方法单一,流于形式,鲜活度不够,不易为广大农民群众理解和接受,因此效果不明显。应改进和创新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要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治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只有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确保农民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培养新型懂法、守法农民。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1月24日。   2、《以新理念依法整体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何荣功,正义网,2018年2月1日。   3、《专家谈扫黑除恶:不可能一劳永逸 要建长效机制》,佚名,环球网。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长效机制建设》,熊秋红,《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28日。   5、《在农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郝小博(鹤山市纪委监委特邀评论员)。   (作者单位: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