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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晓庆案到范冰冰案:一场深刻的变化正在发生

发布日期:2018-10-07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2018年10月3日,   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范冰冰的案件之所以引发举国关注,不仅因为她所受到的处罚数额十分惊人,还因为她在国内演艺界的地位十分显要,堪称娱乐圈的“豪门”。   范冰冰案的处理,不禁让人联想到16年前的那位前演艺界“一姐”的涉税案件——刘晓庆案。   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欠税2000万。   刘晓庆公司的账号被查封,银行196万元的存款全部被缴。刘晓庆被羁押一年多。2004年5月10日,刘晓庆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   刘晓庆的案件涉案金额2000多万,而范冰冰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2.6亿,罚款有6.2亿之多;前者与后者相比,确实是“小巫见大巫”。   然而,从目前案件的处理结果看,与刘晓庆不同,范冰冰尚未被追究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为什么刘晓庆被批捕,而范冰冰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晓庆涉嫌的罪名是“偷税罪”,按照97刑法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愿意并能够补缴税款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刘晓庆之所以最后被不起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出台,其中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刘晓庆的逃税行为多为其公司所为,其本人较少涉及。最终公司和本人都全部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当然,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五万元”的标准限制了刑事豁免的范围。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最突出的一个改变就是增加了刑事豁免条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按照新法规定,范冰冰的逃税行为系初犯,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罚,故只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就应当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要增加这么一条无数额限制的刑事豁免条款?   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这一罪名的性质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   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所称“偷税”,在国外刑法里一般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果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如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可恨。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元,显然是不妥的。逃税与偷毫不相干。   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公民的纳税义务。这其实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偷窃行为。   既然逃税的性质不如偷、抢那么严重,同时又要鼓励逃税者补缴税款而非逃避义务;就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设定“一刀切”的无可挽回的惩罚性条款,而应让给那些五年内的非累犯一个改过的机会。   当然,刑事豁免不是无条件的。以范冰冰为例,她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取决于她是否按期补缴巨额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15天,只要范冰冰及其企业在10月15日之前把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就免于刑事处罚。   但如果缴不了,就还是会被移交公安机关的。目前,范冰冰要交的税滞罚加起来超过8.8亿元,她半个月可以筹集这么多现金,最终被免于刑罚?这也是本案留给人们的一个悬念。   相比刘晓庆案,范冰冰案件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逃税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刘晓庆案中的逃税手段主要包括: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而范冰冰案中的逃税手段显然更加“技术化”,包括: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企业少计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   对于这些逃税行为,刑法并未一一列举,而是采用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样的概括性的表述,以防止挂一漏万。   同时,入罪的数额标准也有提高,从刘晓庆案到范冰冰案的16年,我国经济突飞猛进,2002年中国GDP为 1453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六;而到了2017年,中国GDP 高达12723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二,后者是前者的8.75倍。   为了与不断增长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取了“数额较大”这样的弹性表述,取代之前“一万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入罪标准比之前提升了5倍,达到了五万。   相比刘晓庆案,范冰冰案件中还值得关注的是,中央加大了对地方税务系统的问责力度。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正如之前对长生疫苗事件中的失职者问责一样,本次范冰冰事件的问责也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法治的决心。今后,追责逃税的悬剑将不仅在明星头上,还在各级税务官员的头上。   此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范冰冰案的处理正值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刘晓庆时代地方拥有较强的税收自主性不同,如今地方单独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途径将被封死,明星避税的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税收征管法》修正案,最新的送审稿第3条规定:   “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这就意味着,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地方有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自此,范冰冰及其他一些演艺明星利用无锡、东阳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将很快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