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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醉酒无证驾驶三轮车?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日期:2017-12-20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广西大新县年近七旬老翁李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证摩托三轮车,且严重超载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到水潭中致三人死亡,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近日,广西大新县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十个月。   据了解,今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燃油三轮摩托车搭乘李某乙、赵某、陈某、李某丙、农某甲、农某乙、许某7人沿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屯级便道从巴勿屯往通音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山岩屯路段时,因前晚喝了酒,加上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到路边的水潭中,随后李某甲和李某乙、赵某、陈某、李某丙等人相互拉、扶或者自己挣扎爬上岸边。之后,李某甲让途经该路段的路人帮打电话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   后经当地政府干部及公安民警前来联合抢救,农某甲、许某因溺水已当场死亡,农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陈某、赵某、李某乙受伤后分别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农某甲、许某、农某乙系因与车辆坠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醉酒、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章载客、超载,属于单方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农某甲、许某、农某乙的亲属经济损失各2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赵某、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赵某、李某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甲当庭赔付陈某、赵某、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880元、1000元、6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过失发生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甲醉酒、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且严重超载驾驶,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