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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和美国宪法比较探究

发布日期:2018-01-14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论文摘要:宪法救援是与法律救援绝对应的概念和制度。我国已树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在公民以为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救援公民的法律权益。但是,关于宪法救援却只要宪法和有关法律上的规则,还没无形成制度性的、实效性的、可操作性的顺序,还无法给宪法权益的受益者提供真正的保证。因而,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宪法救援制度,关乎我国宪法的威望,关乎我国宪法的生命,关乎我国人权保证理念的落实,可以说这一成绩曾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水平。 我以为,根据我国所奉行的政管理念和政治体制,以及在宪政体制下的国度权利结构,我国只能仍然坚持由最高国度权利机关提供宪法救援的体制①。本文仅拟就我国在现有根底上,宪法救援制度如何完善成绩,提出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宪法救援的主体 根据宪法规则,在我国,监视宪法施行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虽然是从宪法监视的角度作出的规则,但也可以了解爲我国提供宪法救援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在我国,提供宪法救援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供认,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援是契合我国的宪政体制的。成绩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提供详细的宪法救援?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度权利机关,因代表人数过多②,只能作爲十分设机关存在,每年只能开一次例会③,一次例会通常爲10天左右。在每年一次的例会上,所要讨论和决议的议题十分之多,亦十分普遍。少数状况下,代表们只能依照选举发生的地域和职业爲单位闭会讨论成绩④,而较少举行全领会议,就是明证。没有工夫和精神来提供宪法救援,该当是确定无疑的现实⑤。 随着国度权利的正常运转和法治水平的进步,作爲最高国度权利机关的权利次要由全国人大行使,是不理想的。因而,依据现行宪法的肉体,次要是由作爲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我国最高国度权利机关的权利⑥。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到达21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爲常设机关,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普通也只是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可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详细的宪法救援的权利也是不理想的⑦。另外,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有200多人,由这样一个庞大的合议体来行使宪法救援的权利更是不理想的。更何况,停止宪法救援所需求的不只仅是政治素质,还需求具有十分丰厚的宪法知识和法律知识。 依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则,次要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任务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援。但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之多,辨别有不同的任务内容和任务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任务委员会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任务机构,在宪法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本人的独立位置⑧。因而,分散地由全国人大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援,难以保证一致的规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任务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援,难以具有社会公信力。 反观其他国度,提供宪法救援的主体的专门化是一种趋向⑨。美国式的宪法救援是由专门审理案件的普通法院在普通法律诉讼中附带地提供;德国式的宪法救援更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提供。究其缘由,我以为无外乎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集中。美国式下,普通法院的次要义务是审理详细的法律纠纷,在此进程中,能够有案件当事人或许审理案件的法院以为,适用于该案件作爲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违背宪法,法院就不得不附带地对存在能否合宪疑问的法律停止审查,以彻底完成司法功用。在德国式下,宪法法院的义务是保证宪法的施行,其中一项重要义务是提供宪法救援。宪法法院与美国式的普通法院不同之处是,它不审理详细的法律案件,只专门行使包括提供宪法救援在内的宪法保证的权利。 第二,业务通晓。提供宪法救援,首先需求具有深沉的法管理念和通晓法治的肉体;其次需求了解宪法的肉体,深入掌握宪法的准绳,片面了解宪法标准;再次需求理解国度的根本法律制度。当然,还需求掌握一个国度和一个社会波动和开展的脉搏。 第三,保证一致。由一致的一个主体提供宪法救援,可以保证一致的规范,以保证一致的宪法次序和法律次序。美国式下,虽然各级普通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但实践上,最终作出裁判的只是最高法院,由于只需是法律能否违背宪法的成绩,最终都会上诉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决议。德国式下,一个国度只设立一所宪法法院,一切的宪法案件都由这一所宪法法院停止审理并作出判别。 第四,便于遵照司法顺序。在美国式下,最终提供宪法救援的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共爲9名;德国式下,专门的宪法法院的法官人数也在9名左右。普通法院是地道的司法机关,依照严厉的司法顺序判别法律文件能否违背宪法;宪法法院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司法性,也依照严厉的司法顺序判别法律文件能否违背宪法。 我以为,该当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专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宪法救援的作爲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视委员会⑩。如上所述,由分散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停止违宪审查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由一致的宪法监视委员会施行违宪审查可以到达上述其他国度或许是最高法院或许是宪法法院停止审查的效果。当然,宪法监视委员会只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违宪审查任务,最终作出能否违宪判别的只能是全国人大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宪法救援的对象 立法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宪法救援的对象是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任务顺序》在立法法关于违宪审查对象规则的根底上,添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违宪审查的对象,有以下成绩值得讨论: (一)法律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根本法律。立法法没有将法律列入宪法救援的对象范围之内,能否意味着法律不是我国宪法救援的对象呢?答案当然能否定的。立法法没有将法律列入宪法救援的范围,应该说是立法法的一个立法空白,也可以说是立法法所存在的一个立法缺失。 在世界各国,法律都是宪法救援的一个次要对象,在我国当然也并不例外。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中,立法机关间接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施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裁判案件。因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最有能够违背宪法,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的通常只是法律(11)。假如否认法律违背宪法的能够性,就能否定宪法的最洼地位和最高效能。我国宪法序文最初一段和宪法第五条都明白规则了法律的效能要低于宪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当然,受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度权利的结构所决议,对法律停止违宪审查的权利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本人行使。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辨别称之爲“条例”、“规则”和“方法”。依据宪法的规则,行政法规制定的根本条件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谓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即意味着依据行政法规的制定根据,可以将行政法规分爲三类: 1.全国人大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了法律,国务院依据法律制定了施行性、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在一切的行政法规之中占据着绝大少数(12),其制定的根据是法律,因此判别的基准也是法律,需求提供的只是法律救援。 2.立法法第八条规则了法律保存的事项范围(13),立法法在第八条所规则的事项范围根底上,第九条又分爲相对保存的事项和绝对保存的事项(14)。依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则,假如属于法律绝对保存的事项范围之内,全国人大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时无法制定法律,可以受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15)。那麼,这类行政法规实践上属于法律的范围,它的制定根据爲宪法,因此判别的基准该当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3.不属于立法法第八条规则的法律保存事项范围,而又属于宪法规则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事项,国务院可以制定爲行政法规(16)。这类行政法规的制定根据是宪法,因此判别的基准该当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三)中央性法规 中央性法规是中央一定级别以上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17)。依据宪法的规则,其制定的根据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则和对“不相冲突”的了解,可以将中央性法规分解爲以下四类: 1.在有宪法规则而一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状况下制定的中央性法规。这类中央性法规的制定根据是宪法,判别的基准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2.在有宪法规则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状况下制定了中央性法规,后来全国人大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判别这类中央性法规的基准该当是法律,需求提供的是法律救援。 3.在有宪法规则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状况下制定了中央性法规,后来国务院根据宪法制定了行政法规,判别这类中央性法规的基准该当是行政法规,需求提供的是法律救援。 4.在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状况下,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而能够同宪法相冲突的中央性法规,判别这类中央性法规的基准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中央的人大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中央的人大制定的行使自治权的综合性标准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中央的人大依据本民族某一方面特点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依据宪法规则,其制定的条件是“依据本民族特点”。依据立法法的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分爲两类: 1.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而依据本民族特点制定的与法律、行政法规内容不分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8)。判别这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基准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2.有宪法规则并有相关法律中对民族自治中央作出专门规则的,民族自治中央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据立法法的规则,假如法律中专门对民族自治中央作出规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作出变通的规则(19),判别这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基准是法律,需求提供的是法律救援。 (五)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受权决议而制定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的法规(20)。经济特区法规依据受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作变通的规则。因而,判别这类法规的基准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六)规章及规章以下的文件 规章及规章以下的文件包括由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21)。依据宪法的规则,这些国度机关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没有创制标准的权利,因此它们制定这些标准性文件的活动并不属于立法范围,它们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施行性、执行性的标准性文件。判别这些标准性文件的基准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求提供的是法律救援(22)。 (七)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是指地方军事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宪法没有规则地方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只规则了地方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位置(23)。因此,地方军事委员会所制定的军事法规的根据是法律,需求提供的是法律救援。 (八)各级党组织的文件 宪法规则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指导位置,规则了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参政议政的位置(24);同时,宪法规则了一切的政党都必需恪守宪法(25)。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各民主党派党章都规则,必需在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爲中国的指导党,在一定意义上也实践行使着公权利,各级党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也就有能够违背宪法,也有能够违背法律。假如是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判别的基准是宪法,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 (九)社会组织的文件 社会组织包括国度机关以外的人民集团、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它们没有权利创制标准,但它们所制定的文件能够没有上位法的规则,而必需间接根据宪法停止判别,需求提供的是宪法救援(26)。 三、启动宪法救援的主体 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角度规则了以下主体有权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违宪审查:(1)国务院、地方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2)其他,包括上述以外的国度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依据立法法的规则,之所以分爲两类主体,次要缘由是不同的主体在启动效能上存在着差别:前者提出的是“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务机构必需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停止审查、提出意见;后者提出的是“审查建议”,全国人大任务机构本人先停止研讨,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停止审查、提出意见(27)。 上述两类主体为何在启动效能上存在差别?立法法为何要赋予上述主体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资历?客观地说,立法法的规则是缺陷明白的理念指点的。在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中,赋予启动违宪审查顺序主体资历,无非是基于两种理念:一是权益救援;二是保证宪法次序。 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下,基于权益救援的理念,赋予宪法权益的受益人以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只需以为本人的宪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发生了详细的纠纷,并构成了详细的案件,进入了诉讼顺序,在法院审理案件进程中,都有权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适用于该案件、作爲该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违背宪法的异议(28)。在案件的当事人(被告、原告、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任何一个审理案件的法院都必需就存在能否与宪法相冲突争议的法律的合宪性停止审查,在判决理由局部给当事人以回答。 在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基于保证宪法次序的理念,赋予某些特定的国度指导人以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同时,亦基于权益救援的理念,赋予宪法权益的受益人以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假如是前者,宪法法院在接到违宪审查恳求后,间接进入审查顺序;假如是后者,必需满足三项根本条件才干恳求宪法法院停止违宪审查:(1)宪法权益的受益人;(2)穷尽法律救援(29);(3)在法定时效之内(20)。 我以为,我国在将来所要制定的《宪法监视法》中,关于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的规则,可以参照德国形式。 1.基于保证宪法次序的理念,赋予某些国度机关以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这些国度机关可以在没有发作任何案件和与本身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的状况下,启动违宪审查顺序。这些国度机关包括作爲地方国度机关的国务院、地方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爲中央国度机关的省级人大常委会。 2.基于保证完成司法功用的理念,赋予一切的法院以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审理案件的法院在审理详细案件时,遇到作爲裁判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能否契合宪法的争议,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违宪审查(31)。 3.基于宪法权益救援的理念,赋予宪法权益的受益人以启动违宪审查顺序的主体资历。当然,这些受益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顺序必需契合三项根本条件,即必需是实践的宪法权益受益人、穷尽法律救援和在司法结局裁判之后的法定时效之内。假如不设定条件,如立法法如今的规则,只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宪法救援顺序,可以说,没有一个宪法救援主体可以接受漫山遍野的宪法控诉(32)。明天的情况是,虽然立法法规则一切公民都有权启动宪法救援顺序,但实践上一切公民都不能启动,实践真正需求启动宪法救援顺序的公民的宪法权益维护的成绩将被吞没。 四、宪法救援的顺序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则了宪法救援的顺序:(1)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停止审查,假如以为法律文件与宪法相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结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阐明状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制定机关该当在两个月内研讨提出能否修正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应。(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以为法律文件同宪法相冲突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正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议能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任务顺序》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任务顺序》中对宪法救援顺序作出了与立法法相相似的规则。 立法法、法规备案审查任务顺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任务顺序中关于宪法救援的顺序的规则,看起来比拟详细,但假如面对一个真正的宪法救援案件,这些顺序的破绽将原形毕露。现有顺序规则的缺陷次要有: 1.受理顺序。现有顺序规则中没有关于受理顺序的明白规则。依照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任务委员会内设立了备案审查任务室,但备案审查任务室的次要任务是对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则交来备案的法规规章停止审查任务的。即它是专门承受法规规章备案和对备案的法规规章停止审查,可见,它的次要任务是停止事前的审查。这一机构能否承受预先的审查恳求并不明白,特别是,能否承受受益的公民团体提出的审查恳求更不明白。即便承受受益公民团体预先的审查恳求,但现有的规则中也没有关于受理手续和受理工夫的规则,以及在不受理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否有权提出复议的要求的规则。 2.初步审查顺序。现有顺序规则中没有关于初步审查顺序的规则,也就没有初步审查主体的规则和初步审查之后可以作出何品种型决议的规则。 3.正式审查顺序。立法法和其他两个备案审查法律文件中有关于正式审查顺序的规则,但都十分粗糙:(1)缺乏审查主体分工的规则;(2)缺乏审查步骤的规则;(3)缺乏审查准绳的规则;(4)缺乏审查表决顺序的规则;(5)缺乏审查时限的规则。 4.正式审查之后的决议。立法法及其他两个法律文件只规则了正式审查之后的“修正”这一种决议类型和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实践受骗然不只仅只限于修正这一类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的决议中也不只仅是对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文件予以撤销这一种决议类型。 5.决议的效能。即被以为违背宪法的法律文件该当自何时得到效能,是自始有效,还是自被决议违背宪法之日起有效,甚至是被决议违背宪法之日起若干个月之后有效(33)?我以为,以采用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文件自决议之日起有效的做法更爲妥当。换言之,被以为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文件自失效之日起至被决议与宪法相冲突之日止,依然是无效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法律文件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依然受维护。这样,对社会关系的波动,对社会次序的维持,都是十分有利的。 五、普通司法顺序中的宪法救援顺序 法院在审理案件进程中,能够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求适用宪法: 1.法院审理案件无非爲两个步骤:一是查明案件现实;二是在查明案件现实的根底上,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在适用法律时,作爲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或许审理该案件的法院以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不能适用宪法以判别作爲该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文件能否契合宪法,间接根据存在疑问的法律文件作出裁判,则法院的司法功用即没有彻底完成。换言之,惹起该案件发作的当事人之问的实体权益义务纠纷,便没有失掉彻底处理(34)。 2.法院在查明案件现实的根底上需求适用法律文件,而此时国度的立法机关还没有根据宪法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文件。在此种状况下,假如不能间接适用宪法以判别公权利能否进犯了公民的宪法权益,公民的宪法权益便实践上形同虚设(35)。 在我国,法院由于不具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零碎中并不存在“先例约束准绳”,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法根据宪法判别作爲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文件能否违背宪法、进犯了公民的宪法权益,或许无法间接适用宪法判别公权利能否进犯了公民的宪法权益。而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适用宪法判别法律文件或许公权利能否进犯了公民的宪法权益。 那麼,法院在审理案件进程中,如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呢?立法法虽然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但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是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还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立法法并不明白。而假如审理案件的法院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是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送请,还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送请的要求;假如最高人民法院不赞同审理案件的法院的送请意见,恳求法院该当如何处置?诸如此类的成绩,立法法都没有作出明白的规则。 我以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进程中,遇有上述成绩,可以有以下两种做法: 1.案件的当事人假如向法院提出作爲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法院也予以赞同,或许审理案件的法院本人以为作爲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法院因案件的审理根据存在疑问而该当裁定诉讼中止。审理案件的法院该当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而不该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于,上上级人民法院之间并不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它们在审讯上坚持着一种独立的关系,只存在审级之间的关系。 2.案件的当事人假如向法院提出作爲案件审理根据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而法院以为该法律文件是契合宪法的,则法院可以间接根据该法律文件作出裁判,不用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合宪性审查。在法院根据被当事人以为违背宪法的法律文件作出终审裁判当前,即在穷尽法律救援之后,案件的当事人假如依然以为作爲法院裁判根据的该法律文件违背宪法,可以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恳求。 收稿日期:2007—03—2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度社会迷信基金严重项目“调和社会运转中的法治保证体系”(A级)阶段性效果(项目同意号:05-ZD024) 正文: ① 本文因篇幅所限,不拟对此展开讨论。 ② 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越3000人。因而,理论中普通爲2998人。 ③ 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为必要,或许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暂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而在理论中,全国人大历来没有在每年一次的例会之外,再召开过暂时会议。 ④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则,全国人大举行会议前,代表依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全国人大代表通常以代表团甚至小组的方式举行会议,而不以全领会议的方式讨论成绩。 ⑤ 从实证的角度看,全国人大至今没有行使过一次宪法监视权,也就没有提供过一次宪法救援。 ⑥ 宪法关于国度立法权的主体的规则最爲典型。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规则,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度立法权的独一机关;1982年宪法规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行使国度立法权。 ⑦ 现行宪法添加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宪法监视机关,本来的意义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真正行使宪法监视权,而在理论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行使过一次宪法监视权。 ⑧ 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任务委员会在审查之后,假如以为被审查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可以间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正意见。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任务委员会在宪法上和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的位置,它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一个任务机构,因而,立法法赋予其如此宏大的权利,与其实践位置是极不相称的。 ⑨ 各国在宪法救援主体上有着两大共同趋向:一是因进犯公民宪法权益的对象次要是法律,提供宪法救援的主体通常爲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度机关,即在体制外提供宪法救援,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这一点在我国施行起来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二是宪法救援主体的专门化。 ⑩ 全国人大宪法监视委员会只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详细的宪法救援的审查预备任务,它没有独立的决议权,在审查之后,假如以为被审查的法律文件违背宪法或许存在严重争议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终的决议。其他国度的状况标明,实践上,违背宪法的法律文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麼多见。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施行以来迄今只要5个法律条文被以为违背宪法。 (11) 关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爲,通常只需求停止合法性审查,给法律权益的受益人提供法律救援;因法律的制定根据爲宪法,因而,提供宪法救援尤爲重要,或许说,必需爲宪法权益的主体提供宪法救援。 (12) 行政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实质特征在于“执行”,即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爲我国最高国度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其执行法律的根本办法是依据法律制定施行性的行政法规,便于一切的行政机关更好地执行法律。 (13) 立法法第八条规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度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发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立功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益的剥夺、限制人身自在的强迫措施和处分;(六)对非国有财富的征收;(七)民事根本制度;(八)根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外贸的根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4) 立法法第九条规则:“本法第八条规则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议,受权国务院可以依据实践需求,对其中的局部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立功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益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在的强迫措施和处分、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15)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项规则,国务院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受权曾经停止过三次:(1)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受权国务院对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准绳同意的《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在职的暂行方法》的局部规则作一些必要的修正和补充。(2)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受权国务院在施行公营企业利改税和变革工商税制的进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方式发布试行,再依据试行的经历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经过《关于受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变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则或许条例的决议》。决议受权国务院关于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成绩,必要时可以依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根本准绳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则或许条例,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理论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16)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国务院具有18项职权。 (17) 依据宪法、中央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则,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中央性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4款的规则,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 (18)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按照外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则作出变通规则,但不得违犯法律或许行政法规的根本准绳。 (19)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中央所作的规则作出变通规则。 (20)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受权决议,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全国人大关于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受权次要有:(1)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经过《关于树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决议规则:一、划定海南岛爲海南经济特区;二、受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的详细状况和实践需求,遵照国度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准绳,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经过《关于受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辨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施行的决议》。决议受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详细状况和实践需求,遵照宪法的规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本准绳,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受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经济特区组织施行。(3)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经过《关于受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辨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施行的决议》。决议受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经济特区的详细状况和实践需求,遵照宪法的规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本准绳,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受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厦门经济特区组织施行。(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过《关于受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辨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施行的决议》。决议受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经济特区的详细状况和实践需求,遵照宪法的规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本准绳,制定法规,辨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受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辨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施行。 (21) 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央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则,规章可以分爲:(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限权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则的事项该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许国务院行政法规、决议、命令的事项。(2)中央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性法规,制定规章。中央政府规章规则的事项该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的事项。 (22) 行政复议法规则,请求人在对详细行政行爲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可以一并就作爲该详细行政行爲根据的规章以下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恳求;行政诉讼法规则,法院在审理详细行政行爲合法性进程中,可以就规章及规章以下的法律文件能否合法停止审查。 (23) 宪法关于地方军事委员会的规则只要两条,关于地方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位置的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军事委员会指导全国武装力气。” (24) 宪法“序文”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位置有两处作了规则:一处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反动的成功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各族人民……而获得的。”一处是“中国各族人民将持续在中国共产党指导下……”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添加规则:“中国共产党指导的多党协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临时存在和开展。” (25)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则,一切国度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集团、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恪守宪法和法律。 (26) 例如,初等院校针对先生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往往这些规章制度并不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及规章制定,而是初等院校凭仗本人对本身位置的以为制定的,那麼,在惹起纠纷时,只能根据宪法停止判别,换言之,只能爲受益的先生提供的是宪法救援。某些初等院校将男女同窗同居行爲判别爲“品德损坏、操行恶劣”而列爲应予除名的情形之一。在惹起纠纷时,缺乏上位法的判别规范,只能根据宪法停止判别。 ; (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任务顺序》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任务顺序》还规则,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任务委员会在备案审查进程中也可以自动启动违宪审查顺序。 (28) 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对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之合宪性审查的恳求时,其条件之一是当事人资历。对当事人资历的限制由最早的仅限于被告、原告和有独立诉讼恳求的第三人,开展到如今的被告、原告和一切的第三人。 (29) 即假如法律设置了法律救援顺序的,必需经过法律救援,才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救援恳求;假如没有法律救援的,才可以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救援。在普通的法律救援进程中,可以经过普通法院提出宪法救援恳求的,必需先向普通法院提出;只要在向普通法院提出宪法救援恳求,而普通法院不赞同的,才可以在法律救援之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救援恳求。 (30) 通常在普通法律诉讼完毕后2年之内。 (31) 关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进程中如何启动的成绩,本文设专题停止讨论。 (32) 德国式下,公民团体在穷尽法律救援之后和在法定时效之内才可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救援的恳求;宪法法院经过初步审查之后,实践上只对其中的5%停止审查。即便这样,宪法法院依然无法应对数量宏大的来自公民的宪法救援。 (33) 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是,被以为违背宪法的法律文件并不是自始有效,而是自被决议违背宪法之日起有效或许被决议违背宪法之日起6个月后有效,这就意味着根据该法律文件所取得的法益依然受维护,这样更有利于社会次序的波动。 (34) 在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案和不颁发毕业证书案中,所触及的198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则的学位授予体制能否违背宪法成绩,因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对学位条例的规则能否契合宪法停止审查判别,间接根据存在争议的学位条例作出了裁判,外表上该案件得以处理,但实践上,该诉讼所触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纠纷并未失掉处理。在2016年的男女退休不同龄案中,审理案件的法院也因无权审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男女退休不同龄的规则能否违背宪法关于男女对等的规则,间接根据国务院的规则作出裁判,实践上也没有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本质成绩。 (35) 在1999年的王春立等诉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委员会案中,因选举法中没有对案件中所呈现的进犯选举权的情形作出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处理此类案件的权利明白授予法院,使得法院无法受理此案,也使得即便有宪法规则而无法律规则的状况下,公民的宪法权益得不到宪法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