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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发布日期:2018-01-22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论文摘要:疆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世界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根底,是国家实施操控或统辖权的空间规模,判别一个国家对某一疆域拥有主权,必定要在法令上获得依据。 论文关键词:疆域 疆域主权 疆域完好 疆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根底,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树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疆域。国家在这断定的疆域规模内行使主权,包含对疆域规模内的悉数人、物可行使统辖权和对疆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悉数权。但凡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疆域,都是该国疆域,而不问该土地的方位或天然状况。因而,任何侵略他国疆域的行为都是违背世界法的行为。 一、国家疆域 国家对其疆域享有主权,国家的疆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行能没有断定的疆域。国家疆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统辖下的悉数陆地和岛屿。这是国家疆域的根本部分,连成一片的疆域,称为“接连疆域”。疆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疆域离隔,称为“非接连疆域”。部分疆域围住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统辖下的悉数水域,包含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领陆规模内的悉数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必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领海”是滨海国家疆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滨海国家主权的统辖和分配,领海的规模包含水域,海床和上空。《海洋法公约》规矩:滨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疆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景象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范畴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呈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上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操控的空气空间。国家在领空有彻底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悉数底土。 二、疆域主权 国家在其疆域规模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这就是疆域主权。主权和疆域完好,是传统世界法的规矩,也是现代世界法份一项根本准则。疆域主权有三个含义:一是疆域不行侵略,疆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规模。任何国家不得侵略他国的疆域。《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矩:各会员国在其世界联系上,不得运用要挟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家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危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疆域完好或政治独立。1970年联合国大会经过的《世界法准则之宣言》进一步论说了不起侵略他国国界,不得安排武装力气,侵入他国疆域,不该或违背世界法实施军事占据的目标。运用武力要挟,或武力获得的疆域,一概不得供认合法。相同和平共处五项准则,第一条就是“相互尊重主权和疆域完好“1955年万隆会议亚非会议十项准则也做了相同德规矩,实践证明在国家之间联系,特别是毗连国家之间的联系中,相互尊重疆域主权完好是树立和开展友好睦邻联系的根底。二是国家在疆域规模内享有属地统辖权,国家关于在其疆域规模内的悉数人,物或事情(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者外)均享有统辖权,侵略他国属地统辖权,也就是侵略他国主权的行为,任何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外国企业(除国家财产外)都有必要受所在地国的法令统辖。但国家在行使属地统辖权时不该侵略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统辖权。三是国家对疆域国的天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力,在国家疆域内的天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非资源国赞同任何国家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略,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权力是树立新世界次序的重要准则。 国家疆域完好,就其范畴来说,是整个疆域规模的完好性和不行侵略性;就其内在来说,是包含范畴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国家行使疆域主权正本是肯定的和排他的。但在实践中,疆域主权常遭到某些由世界惯例和公约规矩的责任的约束。 1.遭到世界惯例的约束国家在运用鸿沟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分,或在运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分,不该危害邦邻的利益;国家在开发和运用公海海域资源的时分,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权力,不该加以侵略;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答应外国船只无害经过。 2.受公约的约束租赁,一国依据公约把部分疆域租给他国运用。在20世纪之前,这类租赁根本是不平等公约形成的。前史上有这三种状况: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疆域,永久租赁给他国运用,自己不能行使主权。依据1903年美国-巴拿马公约把构筑巴拿马运河所需的部分土地租给美国永久“运用”占有及操控。这种租赁实践上与割让无异。第二种是一国依据公约答应他国占住其部分疆域,主权保存,但实践上由占住国办理。1878年依据英士协议让英国占住塞浦路斯岛并实施办理;第三种是一国依据公约把部分疆域在必守时期内租赁给他国运用。因而清政府依据公约被逼把胶州湾租赁给德国99年,把九龙租赁给英国99年,把旅顺和大连租俄国25年,这些租赁都是不平等公约为依据的。跟着不平等公约被现代世界法以为不合法而先后被废弃。但租赁是在双方情愿的根底进行的,1941年英国把百慕大的小块疆域租赁给美国作为军事基地,为期99年,1944芬兰将波尔卡海军基地租赁给苏联运用,为期16年,已于1955年回收。这类租赁与依据不平等公约的租赁是不同的。 世界地役,一国依据公约将其部分或悉数疆域的特定规模提供给他国为某种意图而永久运用。这是国家属地最高主权遭到一种特别的约束。这种准则在传统世界法中是得到承受的。世界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答应他国在其境内修建及经营铁路、设立说关、派驻武装部队,或答应他国武装部队经过疆域或答应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一国依据公约答应另一国的国民经过其疆域,或答应另一国的国民在其疆域上捕鱼等。消极地役是一国承当公约责任不在其疆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不在边境乡镇设防等,世界地依没有改变主权联系,但使供役国的主权遭到约束,从现代世界法观念来看,地役联系只要在双方情愿承受的根底上进行才可建立。 三、疆域的获得和改变 国家疆域的主权不行侵略,不等于一国疆域不能作任何变化,只是要求改变疆域应是在有关国家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在互利的准则下实现,传统世界法上对疆域改变方法的论说只能作为一些国家获得疆域的前史依据,而不能作为现代世界法上改变疆域的依据。 疆域的获得,就是疆域主权的获得,国家发生后,其疆域会因获得新疆域而扩展,在前史上有五种疆域获得方法。 1.先占(亦称“占称”),但不是指战时的占据。国家占据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面树立了“有用占据”,就是在法令上获得了该地的主权。所谓“无主地”只能是没有为任何国家占据,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没有形成为部落的当地,“有用占据”因为前史条件不同,有用体现各异,我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东海的钓鱼岛的主权就是依据大量的前史依据。证明那些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疆域。因而“先占”要有要件:一是占据的目标有必要是“无主地”,二是占据的方法是“有用占据”。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地后,在适当长时期内不受搅扰地占有,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这个准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时效“,可世界法学者对时效概念的解释却与罗马法纷歧样,罗马法以为时效获得物权有必要出于”好心“,并应受必定实限的约束,但世界法学者”却以为“时效”准则获得疆域主权不必定要出于“好心”。即使是不正当和不合法的占有,只要在适当长时期内不受搅扰的占有,这个国家便获得了该土地的主权,世界常役裁定法院在1916年常理瑞典和挪威关于挪里斯巴丹那海滩划界问题争端的裁定要件。判决以为“事情既已存在了很长时期,则以尽量少改变为宜”把海滩划给了瑞典。这种观念很明显为侵吞他国疆域的行为保护的。时效准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承受。 3.割让,割让是指一国依据公约把部分疆域主权搬运给另一国国家,19世纪以前,割让有赠与或出卖等方法。20世纪今后,大部分割让是由战役后的和约和不平等公约形成的,如1895年的《罗马公约》把我国台湾让给日本。(1945年已偿还我国)。从现代世界法的观念看,由战役或不平等公约形成的割让都是违背世界法的。 4.降服,是指战役完毕后战胜国把战败国消亡,而吞并疆域的行为。降服不能真与战时占据或吞并相提并论。战役当中的占据是不构成疆域主权搬运的,只要在降服了敌国,使敌国不复存在的状况下,构成疆域主权的搬运。战时占据的敌国疆域,假如战后和约中规矩搬运其疆域主权的,那又成割让。侵略战役正本就是不合法的,以降服和消亡去获得他国的疆域就是侵略国家主权和疆域完好的行为。所以是被世界法所不答应的。 5.添附,添附是指疆域因天然状况的变化或人工力气而增加的新部分。添附有两种状况:第一种天然添附,如涨滩,三角州,重生岛、废河槽等。第二种人工添附,如坝堤、防破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上述五种方法,除添附是天然现象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疆域扩张的掠取性质,从现代世界法观念来看,这五种方法的合法性应详细对待。 疆域的改变,现代世界法供认疆域可在平等和自愿的根底上进行改变,有以下几种:一是交换疆域,为了便于边境办理和习惯当地的前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根底上变换其部分疆域,这是契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准则,我国和缅甸在1960年10月签订的鸿沟公约,我国把220平方公里的疆域划给缅甸,缅甸将189公里的疆域划给我国,第二种状况全民公决,在争议地区的全民投票方法决议疆域主权的归属。第三中收复失地,回收被他国侵吞的疆域,我国1997年7月1日康复在香港行使主权,在1999年12月20日康复在澳门行使主权。 经过上面的论说,国家疆域问题,不管她怎么样,或穷山恶水,或肥美之处,都是寸土寸金,任何一丝一毫的被侵吞都是国家的羞耻;不论是怎样的改变,最终都是要有据可查的,这个依据就是世界法对国家疆域做出的规矩,假如呈现不同于世界法的规矩,都是应当被废弃的。 参考文献: 王铁崖.世界法.法令出版社.2008. 端木正.世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程晓露.世界法与世界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陈体强.陈体强论文集.法令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