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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奉告责任的立法缺点及完善

发布日期:2018-01-26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奉告职责是稳妥法最大诚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稳妥法对奉告职责的规则存在着缺点和缺乏,应在奉告职责主体的规模、奉告职责的内容、奉告职责的革除、违背奉告职责有必要具有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违背奉告职责的法令结果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奉告主体、奉告内容、职责革除、构成要件、革除权、除斥期间奉告职责是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有必要实行的职责。我国《稳妥法》第17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则,但该条款内容存在缺点和缺乏,应加以修正和完善。本文试就该问题打开讨论。 一、关于奉告职责主体的规模 奉告职责人的主体准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缔结稳妥合一起稳妥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稳妥法》第17条规则,投保人负有照实奉告职责。对这一点无任何疑义。 关于照实奉告职责的承当人,各国立法例规则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则奉告职责人为投保人,如德国、意大利、越南、俄罗斯等;有的国家差异不同状况,如《日本商法典》差异丢失稳妥和人寿稳妥,其第644条规则,丢失稳妥的投保人,负照实奉告职责;其第678条规则,人寿稳妥的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均负照实奉告职责;有的国家规则奉告职责人为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如韩国、瑞士。 美国稳妥立法关于照实奉告职责的承当人,并没有完全共同的规则。可是,在美国各州的稳妥实务上,投保人和被稳妥人的位置并未加以明确区别,一般将被稳妥人列为照实奉告的职责人,实践包含在投保人内。1 我国《稳妥法》第17条规则,投保人负照实奉告职责。咱们以为,在稳妥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均应课以奉告职责。首要,就产业稳妥而言,被稳妥人为稳妥事端发作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依据权力和职责共同准则,被稳妥人负奉告职责天经地义。一起,产业稳妥的被稳妥人往往最了解稳妥标的物的状况及风险发作状况,便于奉告职责的实行。其次,在人身稳妥中,被稳妥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担负奉告职责的理由愈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不是同一人的景象,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之风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稳妥人的个人或许隐秘事项,除被稳妥人自己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稳妥人担负照实奉告职责,关于稳妥人估量风险难免会有所妨碍。既然被稳妥人是以其产业或许人身受稳妥合同保证的好坏联系人,要求其承当照实奉告职责,其稳当性不该遭到置疑。所以,咱们以为稳妥法奉告职责人为投保人和被稳妥人。 二、关于奉告职责的实行时刻 关于奉告职责的实行时刻,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则为“稳妥合同缔结时”,我国台湾地区 《稳妥法》第64条亦作出如此规则。在解说上,学者们以为,“缔结契约时”泛指稳妥人为承保意思标明之前,职责人于投保时及投保后契约建立前应负奉告职责。1 我国《稳妥法》关于奉告职责实行时刻的规则则显得较为含糊,但大都学者以为奉告职责的实行应于稳妥合同缔结时进行。2我国《澳门商法典》第97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则为投保人“最迟应于缔结合一起”实行奉告职责。但也有学者以为稳妥合同缔结后,特别是在稳妥合同复效时、续约时、合同内容改动时也应该实行照实奉告职责。3咱们以为奉告职责的实行时刻应在稳妥合同缔结时。 就奉告职责的性质而言,奉告职责归于先合同职责,即在稳妥合同建立之前应实行的职责。我国《稳妥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则:“缔结稳妥合同,投保人关于稳妥人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的问询应照实奉告。”依该条可知,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应在合同缔结时实行奉告职责,本条之所以规则“缔结合一起”在于差异照实奉告职责的性质和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所负告诉职责的不同。所谓“缔结合一起”应泛指稳妥人做出承保意思标明之前。即“合同建立前的奉告职责”。 三、关于奉告职责的内容 奉告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现实的奉告。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第18条第2款规则:“一切影响一个慎重的稳妥人断定稳妥费或决议是否承当某项风险的状况均为重要现实。”在英国,具体讲,有必要奉告的重要现实有:(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一般估量的要大;(2)同样,外部要素使得风险大于一般状况的;(3)导致预期丢失金额大于一般预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作的丢失和补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稳妥人的婉拒或提出的晦气条件;(6)因被稳妥人革除第三方本应承当的职责而影响到稳妥权益转让的现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稳妥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稳妥标的有关的悉数现实及相应的介绍。 我国《稳妥法》第17条第2款规则:“投保人成心隐秘现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或许因为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革除稳妥合同。”从该条能够看出,奉告的内容包含两种状况:一种是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的重要现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进步稳妥费率的重要现实。 判别“重要现实”的规范是什么?美国的稳妥法令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办法:一是风险添加法,二是影响丢失法。4 1、风险添加法。这是一种运用较为遍及的办法。按照这种办法,一个现实要构成重要的现实有必要引起承保风险的添加。纽约州稳妥法规则:除非稳妥人了解到不实陈说的现实会导致其回绝达成(稳妥)合同,不然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现实的不实陈说。在断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稳妥人签订合一起是否会接受,抑或回绝相似风险的习气做法作为证据。马萨诸塞州稳妥法规则:除非不实陈说添加丢失风险,不然不能视为对重要现实的不实陈说。运用这种办法,假设投保汽车稳妥,家中有一个20岁的青年人与投保人共开一辆车,而投保人告诉稳妥人家中没有25岁以下的人开车,因为汽车稳妥人按惯常做法关于年青、独身驾车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明显,投保人所陈说的现实现已添加或严重影响稳妥人承保的风险,构成了被稳妥人的不实陈说。 2、影响丢失法。这是一种比较极点的办法运用不如前一种广泛。这种办法一般规则:不管现实本身的重要性怎么,假设这种不实陈说从本质上并未形成承保产业危害的添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稳妥合同失效。 咱们以为判别现实重要性的规范不能依职责人或稳妥人的片面意思决议,须依现实的性质归纳各种状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调查。假设该现实足以影响稳妥人接受风险的决议时即为重要现实,而职责人片面上以为不重要,在问询时未作出奉告,也发作奉告职责的违背。关于有关事项的未奉告或奉告不实,稳妥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设发作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风险的性质加以判别。可是假设稳妥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能够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假设稳妥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问询“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相似的文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现已“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的景象,仍须由其所未奉告或不实奉告的现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四、关于奉告职责的实行方法 各国的稳妥法都规则了投保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有照实奉告的职责,假设不照实奉告,投保人、被稳妥人及受益人要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但因为各国的法令传统和稳妥业的开展水平不同,奉告存在两种准则:一种是问询奉告制,即只要在稳妥公司问询的状况下,投保人才有职责照实奉告;另一种是自动奉告制,即不通过问询,投保人也应当将与稳妥公司决议是否承保及费率凹凸有关的重要状况奉告稳妥公司,假设有隐秘不奉告或许奉告不实,投保人、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要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 (一)《稳妥法》规则的问询奉告制 依据我国《稳妥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则,我国适用的是问询奉告制。一般状况下,稳妥公司能够要求投保人填写稳妥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照实奉告职责的实行。单个状况下,稳妥公司能够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问询,不管这种弥补问询是书面的仍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照实奉告,不然,就要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我国的问询奉告制是与我国稳妥业的开展水平以及我国广阔投保人的风险办理意识相符合的。 (二)《海商法》规则的自动奉告制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则:“合同缔结前,被稳妥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许在一般事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稳妥人据以断定稳妥费率或许断定是否赞同承保的重要状况,照实奉告稳妥人。稳妥人知道或许在一般事务中应当知道的状况,稳妥人没有问询的,被稳妥人无需奉告。”明显,按照《海商法》的规则并对之-想象作文义解说,投保人(被稳妥人)的照实奉告职责之实行不以稳妥人的问询为条件,不管稳妥人是否问询,除非稳妥人已知或许应知,投保人(被稳妥人)应当将有关稳妥的重要状况“自动”奉告稳妥人。1至于何者构成重要事项,为现实判别问题,因稳妥标的和承稳妥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无需奉告的稳妥人“没有问询的”事项,仅以稳妥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见,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关于有关影响稳妥人据以断定稳妥费率或许断定是否赞同承保的重要状况,不管稳妥人是否问询,均应实行照实奉告职责。 (三)对两者的比较 咱们以为,在稳妥联系中,稳妥人居于有利位置,关于哪些事项事关稳妥风险的发作或其程度,在判别上具有丰厚的经历,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问询也在情理之中。假设其没有就这些事项作出问询,标明此等事项并不重要,或许能够推定稳妥人现已知道这些状况或许虽不知情但革除了投保人的照实奉告职责,投保人天然没有必要自动进行奉告。有鉴于此,咱们以为,对海商法上关于照实奉告的规则,应作宽松的解说,即投保人只对稳妥人关于重要事项的问询有照实奉告职责;而对稳妥法第17条应作不和解说,即假设稳妥人没有问询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奉告稳妥人。 (四)对《稳妥法》第17条第1款的修正意见 建议将该款修正为: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照实奉告。 五、关于奉告职责的革除 投保人奉告职责的革除,是指在某些状况下,依据法令规则能够革除投保人的奉告职责。随着稳妥业的开展,许多国家在规则了投保人负有奉告职责的一起,亦测验在某些状况下革除奉告职责。如美国《加州稳妥法》第333条的规则和我国《台湾地区稳妥法》第62条的规则。 关于稳妥人没有问询的事项,投保人没有职责奉告稳妥人,但关于稳妥人问询的事项,投保人并不担负无限奉告的职责。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知道的有关稳妥标的风险状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稳妥费率的断定和风险发作的程度的事项),以稳妥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许在缔结稳妥合一起问询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缔结人寿稳妥时,有关被稳妥人的年纪、性别、居处、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严重疾病、心思健康状况、宗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稳妥人现已问询的事项,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没有奉告职责。 奉告职责的革除准则,我国稳妥立法没有建立,不过,许多国家的稳妥立法已倾向于由稳妥人本身承当因过错而抛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现实的职责。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张某诉稳妥公司一案的判定能够反映此种立法潮流。1 张某于1995年5月向台湾某稳妥公司投保终身寿险300万元,约好被稳妥人发作癌症时赔付50%,身故时赔付50%。投保书健康奉告栏中有关于曩昔5年是否患有癌症以及现在是否患有良性肿瘤,恶良性不明肿瘤的问询,投保人张某均填写“无”。同年6月,张某因伤风内耳积水就诊,经查看得知已患初期鼻咽癌,张某因此向稳妥公司恳求理赔。稳妥公司经审阅,发现其住院病历中张某主诉自觉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即投保前)。稳妥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自觉肿块而未照实奉告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台湾台中地办法院一审判定以为,稳妥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有鼻咽癌就诊记录,应以为张某投保前未经证明已患鼻咽癌,因此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不实奉告的问题,故判定稳妥公司败诉。 稳妥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初,现已在稳妥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有专职负责体检的医生进行具体查看后,就有关部分是否有肿块或肿胀,均填写“无”,由此能够以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颈部肿块及肿胀。稳妥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主要为,病例上记载有投保人自述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对此张某以为,此属主治医生误记,主治医生已予以证明,稳妥公司不能凭一次的记载即作出晦气于被稳妥人的断定,从而对稳妥公司以违背奉告职责为由的拒赔决议不予支撑。 咱们以为,从保证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利益的角度,我国《稳妥法》应该添加奉告职责革除条款。 六、关于违背奉告职责的要件 奉告职责的违背,须具有片面要件和客观要件,方可构成。片面要件指职责人未奉告或作不实的奉告,是否为成心或过错所造成的。其客观要件,是指奉告职责人不奉告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作不实阐明。关于违背奉告职责的片面归责性,立法例多采过错主义,日本和意大利更是将此种过错限于严重过错。 我国《稳妥法》第17条第2款规则,投保人成心隐秘现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或许因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革除稳妥合同。可见,我国立法对违背奉告职责的片面归责性亦采过错主义,而将奉告职责人片面上无过错的状况扫除在外,此种立法建议值得必定。纵观各国立法,违背奉告职责的客观构成要件,大体有两种编制:因果联系说和非因果联系说。 第一种,因果联系说。此说建议,若投保人未照实实行奉告职责的事项和稳妥事端的发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稳妥人才干够革除合同,不负稳妥补偿职责。若已补偿的,稳妥人可恳求返还。至于未照实奉告事项和稳妥事端发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须由投保人或被稳妥人证明。未能证明彼此间有因果联系,稳妥人可革除合同并不负理赔职责。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说。1 第二种,非因果联系说。此说以为投保人只要有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的现实,不管其与稳妥事端的发作是否具有因果联系,稳妥人都能够据之革除合同,免负稳妥补偿职责。此说又称风险估量说。因为其要点只在于投保人的违背照实奉告职责可能影响稳妥人在订约时的风险估量,至于过后是否影响稳妥事端的发作不在所论之列。法国及美国大大都州皆采此说。2 针对上述两说,咱们以为,非因果联系说只论投保人是否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的外表现实,而不管现实上是否影响稳妥事端的发作。这与稳妥法第17条的规则即投保人所奉告的规模以严重事项为限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假设采因果联系说,在稳妥事端发作前,投保人未将所知或所应知的事项照实奉告,已违背“诚信准则”,若所触及的事项属严重而影响稳妥人的风险估量,稳妥人可革除合同,并保存收取保费的权力。在稳妥事端发作后,若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和稳妥事端的发作无相关,那么,稳妥人仍应负稳妥补偿的职责。这种法理可由我国《稳妥法》第37条的规则得知。稳妥法第37条第2款规则的主旨是,风险添加本应依同条第1款的规则告诉稳妥人,不然应负特定的晦气法令作用,但若后来危害的发作不影响稳妥人的担负,投保人的告诉职责能够革除,稳妥人不得建议本可建议的法令结果。换言之,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人革除权未行使或风险添加关于稳妥事端的发作及稳妥人的给付规模无影响,稳妥人仍应负给付的职责。据此,因果联系说似较合理。 奉告职责人违背奉告的事项与稳妥事端的发作两者间假设没有因果联系,稳妥人可否革除契约?美国法院近来已有差异险种的做法,即在产业稳妥及职责稳妥,稳妥人固不用证明有因果联系即可革除契约,但在人寿稳妥,则须违背奉告的事项与稳妥事端的发作有因果联系,稳妥人始得革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稳妥法在1992年修订时特别添加“……,但要保人证明风险之发作未根据其阐明或未阐明之现实时,不在此限。”3换言之,对此持否定观念,即奉告职责人违背奉告的事项与稳妥事端的发作假设没有因果联系,稳妥人不得革除合同。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对违背奉告职责的客观要件,应采因果联系说。根据此观念,应对我国《稳妥法》第17条第2款和第4款作如下修正: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成心隐秘现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或许因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改动或削减稳妥人关于风险估量者,稳妥人能够革除合同,稳妥事端发作后亦同。但投保人(或被稳妥人)证明稳妥事端的发作未根据其不奉告或未照实奉告的事项时,不在此限。 七、关于违背奉告职责的法令结果 奉告职责人违背奉告职责的法令结果,各国立法的规则不尽相同,有规则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则合同停止者(如韩国),有规则合同吊销者(如意大利),但大都国家均规则由稳妥人享有合同革除权,我国《稳妥法》亦作如此规则。 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并不发作稳妥合同无效的结果,稳妥人仅仅有条件地获得革除稳妥合同的权力。稳妥人因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而获得革除稳妥合同的权力,称之为稳妥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使得稳妥人承保风险后实践处于很晦气的位置,稳妥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状况的条件下赞同承保,法令若持续保持稳妥合同的效能对稳妥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所以,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稳妥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弥补。 因违背奉告职责所发作的革除权,在稳妥合同建立的一起即已发作,不问稳妥人的稳妥职责是否现已开始。别的,此项革除权不限于稳妥事端发作前,才干行使,在稳妥事端发作后,也能够行使。稳妥人多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才发现有违背的现实,此刻即有革除的必要。但为使法令联系提前断定起见,稳妥法应规则革除权的除斥期间。 台湾地区稳妥法对革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相关规则。台湾地区稳妥法第65条规则,由稳妥契约所生之权力,自得为恳求之日起,通过二年不行使而消除。有下列各款景象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则:(1)要保人或被稳妥人关于风险之阐明,有藏匿遗失或不实者,自稳妥人知情之日起算。(2)风险发作后,好坏联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3)要保人或被稳妥人关于稳妥人之恳求,系因为第三人之恳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稳妥人受恳求之日起算。 对我国《稳妥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则,咱们以为应作如下修正: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革除稳妥合同。可是自合同建立之日起,逾2年以上的在外。 参阅文献 1 施文森:《稳妥法判例之研讨》(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83页。2 江朝国:《稳妥法论》,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97页。施文森:《稳妥法泛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56页。 3 参见:李玉泉:《稳妥法》,法令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羊焕发、吴兆祥:《稳妥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4 周玉华:《稳妥合同与稳妥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19-221页。 5 陈欣:《稳妥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8页。6李政明、贾林青:《海上稳妥合同的原理与实务》,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7邹辉:《稳妥胶葛事例》,经济日报出版社 , 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页。 8 《德国稳妥契约法》第21条规则:“若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后革除合同的,若奉告职责的违背并不影响稳妥事端的发作或稳妥人应负职责的规模时,其给付职责仍不改动”。 《日本商法典》第645条第2款但书规则:“但经投保人证明风险的发作并非根据其奉告或不奉告的现实的,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稳妥法第64条第2款但书规则:“但投保人证明风险的发作不是根据奉告或未奉告的现实时,则不在此限”。 美国各州的规则,参阅陈世义(台),现代稳妥15期,91页。 9 法国稳妥合同法第21条第1款规则:“投保人成心藏匿或虚伪奉告时,假设其行为足以改动或削减稳妥人的风险评价,稳妥合同无效;虽此行为关于风险事端的发作无影响,亦同。” 10 林勳发:《稳妥法论著译作选集》,台湾地区《政治大学稳妥丛书》(1),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