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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烂尾楼,停止还贷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3-01-11 14:00:0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因“楼盘长期停工、烂尾”多地业主联合声明强制停贷,停贷会导致购房者个人征信受损吗 停贷事件,一般发生在此种模式下: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购房者按揭购房。

      首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缴纳首付款,再进行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购房者成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然后购房者根据该权利向银行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随后购房者按月还款。

      因此,在这种按揭贷款的商业模式下,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

      ? 那么签订这些合同后,因商品房所在楼盘长期停工甚至烂尾,购房者能否采取停贷措施,及时止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了: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判例,长期停工、烂尾是开发商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根本违约,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合同目的均已无法实现。

      因此,在此情形下,按照法律程序,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这些合同后停止还贷。

      只要购房者依法依规维权,不贸然停贷,个人征信是不会受到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