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钱款往来性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12-18 10:03:2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 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借贷合意与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恋人之间的交往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应当予以明确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恋人系指以成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较为固定的情感关系。恋人财产从“彩礼”的角度区分涉及“彩礼”与非彩礼性质的财产;从婚姻角度区分涉及婚外恋财产与非婚外恋财产。
从现有规则看,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的规定,其他规则则散落于《合同法》赠予部分、《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对于“彩礼”,相关案例数量庞大,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司法解释中设立专门条款加以规制,争议问题并不大,我们并不打算利用相关软件对“彩礼”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我们结合本案案情,以类案分析为方法,对当前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之司法实践
将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裁判文书所涉高频词汇作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导出裁判文书38份,案由涉及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司法实践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绝对数量较小,但是案件本身争议较大。
往往涉及社会公序良俗,涉及社会道德评价与社会婚恋价值观,影响家庭稳定与社会安定。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涉及婚外恋当事人财产返还问题,涉及恋人之间大额财产给付争议处理等个人情感与社会道德问题,有关家庭与社会稳定。
第二、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态度并不相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第三,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的识别较为困难。
从我们调研的样本看,与涉及“彩礼”案件使用婚约财产纠纷案由不同,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并没有统一的案由,往往涉及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并不能使用一个或多个简单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案件类型识别更多得以法官的日常积累。
第四,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处理结果不一,在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赠予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存在多种处理口径,案件审判思路亟待统一。
二、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司法实践的反思
关于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的审理存在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关注度不高,案件类型识别难度大等问题,分析个中原因,我们认为:
第一、谦抑的司法对于社会生活变化反应迟滞。
司法具有谦抑性,“民不告官不究”,法院往往不会主动去“挑诉架诉”,人为制造诉讼。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彩礼”返还与分割问题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彩礼”的规制则进入了司法者的视线,专章专款予以规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情感生活领域的社会失范新现象层出不穷,日显报端:婚外恋、“大龄男女青年”婚恋问题、婚姻诈骗等。
第二、法官在“情”、“理”与“法”之间犹豫。
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中,“情”、“理”与“法”往往交织混合:恋人间的感情本属私人领域,细腻敏感,外人一般难以窥测,恋人之间财物往来性质反复难以捉摸;恋爱中女性一方系弱者,“吃亏论”、“补偿论”大有其市场;夫妻一方在婚外恋中对第三者的财物给付往往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判断,立场角度不同可能态度结论大相径庭;不同于“彩礼”类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并未有专章专款规定,而是散落各处,甚至缺乏规定。
三、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制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民间借贷审理思路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中的适用
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
1、借贷合意
对借贷合意的认定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与分手后的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后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是否存在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合同意。
2、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
恋人之间款项往来的数额、次数、频率,往来的资金的性质,是否存在银行贷款转贷等情形,财物往来的不同形式,如货币、特殊动产与不动产的往来有不同的所有权变动要件,都是审查的重点内容。
3、恋人之间的交往情形
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传销之实等;交往的时间长短,恋爱过程中财产交付的场所等。
本案中,徐某提交了两位证人证言并提交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及相关照片,朱某并未提及借贷及还款,并未证据证明存在徐某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而本案中,朱某向徐某转账所购买的涉案车辆亦登记于徐某名下,双方亦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共同驾驶车辆。本案中,法官综合上述因素及双方恋爱的过程,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二)明确赠予合同审理思路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中的适用
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中,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法院驳回了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但“出此入彼”,相关案件有可能存在赠予关系,而此时则应明确赠予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统一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效力,第十一章亦规章规定了赠予合同撤销及无效的相关内容。
我们认为在认定赠予撤销及无效时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因素:
1、恋人之间的交往,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传销之实等。
2、恋人之间往来财物的性质,动产抑或不动产,知识产权抑或有体物等。
3、是否存在违反公共道德之情形,如上文所引的夫妻一方在婚外恋中对第三者的赠予,我们认为宜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情形予以认定无效,以利于引导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发价值观。
4、有必要强调的是,赠予的撤销还存在合同法总则部分所规定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事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被告如果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的,其举证证明责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明确不当得利审理思路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中的适用
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亦存在不当得利之适用情形。从现实生活看,不法分子利用“大龄剩男剩女”着急解决个人问题的心理,进行婚姻诈骗,以谈恋爱之名行骗财甚至骗色之实,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上一篇:借条模板,速速学习
借钱给他人之后两年就真的要不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