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醉酒车,遭遇事故,也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10-26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明知司机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搭乘,尽管车辆发生事故后乘客受伤,但乘车人因未尽到“善意同乘”责任,也应为此承担责任。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因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乘车人马占涛在同乘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为此承担40%的责任。
事件回顾
马占涛和何占甫为同学和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女方家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酒足饭饱后,马占涛乘何占甫驾驶的货车回家,在回程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占涛受伤。
经警方认定,何占甫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占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占涛将肇事者何占甫、车辆所有人田德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在该案中,由于何占甫是好意让马占涛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而“善意同乘”的定义则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何占甫赔偿马占涛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德辉对何占甫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何占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作为送定亲礼的嘉宾,两人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占涛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占甫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
而在何占甫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占涛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占甫对马占涛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占涛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分析
善意同乘,是指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若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善意同乘现象较为普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同乘节省了道路交通资源。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搭乘人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或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
确立善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既是对搭乘人所受伤害的有利保护,也是对被搭乘机动车一方的适当限制,一方面,搭乘人搭乘被搭乘机动车,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被搭乘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因为搭乘人免费搭乘,而无视交通法规,置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被搭乘机动车一方的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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