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林不够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律师意见书
**市人民检察院:
受唐某林配偶的委托,为唐某林提供法律帮助,经查阅案卷,结合法律,就唐某林涉嫌的相关事实发表如下律师意见与贵院商榷,更希望采纳:
关于贪污方面
一、唐某林5人合伙作大豆生意所得的湘西贴息款不是贪污,更不构成犯罪,而是**市委市政府鼓励的结果。
2008年9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三是创新公司运作、管理模式,成立湖南武冈卤菜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市特色企业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行公司化运作。市特色办原有职工可以入股,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投。四是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要充分利用湖南武冈卤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一平台,创造一切条件,积极主动向上争取项目与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一口径向上申报。其中贴息资金20%名为卤菜发展基金,其余用于企业发展。唐某林等5人成立武冈原材料供应分公司的运作及贴息资金的享有,完全符合会议纪要的精神,与武冈其它享受贴息的企业均无二致。故唐某林享受的贴息待遇不是贪污行为,更不是犯罪。
二、唐某林等承包销售武冈铜鹅收取的补助款,符合2008年9月11日会议纪要精神,系合法所得,不构成犯罪。
如第一条所述,唐某林参与承包武冈铜鹅完全符合会议经要精神,不存在违法之说。至于应享受的补助收入,唐某林一没有违反特色办议事规则,集体研究,一致决定;二唐某林就铜鹅销售业绩委派了考察组进行了考察,结论是铜鹅业绩达到了销售目标;三是唐某林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侵占国有资金。故唐某林收取的铜鹅销售补助款系合法所得,无任何违法之处。
三、2010年春节前,唐某林收取9000元领导津贴,没有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
关于特色办领导津贴的发放,一是**市政府领导同意发放;二是武冈各单位均是以各种名义,发放了领导津贴,唐某林只是参考学习了其它单位的做法;三是特色办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虽然与财经政策不完全吻合,但与刑事犯罪相距甚远;四是唐某林在收取领导津贴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五是该领导津贴的集体发放非唐某林提出来,而是特色办其它班子成员反复要求并会议研究决定的结果。
四、2009年**市特色办重报福元公司28000元,2010年初唐某林借去14000元用于到领导家拜年,唐某林系职务行为,不能定性为贪污。
14000元唐某林与出纳刘某红的陈述不能对应,且无任何书面证据可以应证。刘某红称是从银行转帐给唐某林,而唐某林的存折上从未有14000元的入帐。春节期间,给领导拜年,汇报工作是中国人的生活工作习惯。唐某林借14000元与兰海青、周武一起到市领导家拜年,开支完全系职务行为,根本不构成贪污罪。
五、2009年中秋在长沙举办武冈铜鹅菜系研究汇报会,特色办3人发放8000元工作津贴没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
武冈铜鹅菜系汇报会的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拔付,而非特色办所有。特色办三个工作人员努力工作,使得汇报会成功举办。唐某林做为特色办的领导,决定三个人的津贴与参会领导一致,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故该8000元津贴补助款不构成贪污犯罪,况且该8000元系**市财政所有。
六、2010年3月唐某林在邵阳打牌借刘某红5000元开支完全系职务行为,且回武冈时立即退给刘某红2000元。
唐某林从长沙办事回来经过邵阳市时,应相关领导要求在邵阳为特色办处理公事娱乐开支了3000元。唐某林一不是办私事;二是为了特色办集体的事;三是回武冈后立即将余下的2000元退回给刘某红。可见唐某林的行为完全系职务行为,不构成贪污。
关于受贿
一、2007年8月湘潭大学田某大教授给予2万元不构成受贿,且10000元送给了杨某圣副市长。
与湘潭大学的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唐某林负有提供数据、信息的义务,杨副市长带队谈判并做出决定,田某大送的2万元,其中1万元为杨副市长所有,1万元系唐某林四个人劳务费。故该2万元不构成受贿。
二、湖南农业大学曲某勇教授给予的2万元与前述第一条的用途和方向一致,不构成受贿罪。
三、吕某彬给予的4000元购物卡系朋友之间的互赠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吕某彬与唐某林均称,第一次吕某彬赠与唐某林2000元购物卡时,唐某林还回赠了吕某彬一条蓝芙蓉王香烟,第二次回了吕某彬一包芙蓉王香烟,显然吕某彬与唐某林之间是一种明显礼尚往来的互赠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至于邓某华赠与唐某林2000元购物卡的性质与吕某彬的性质应当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唐某林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望贵院采购本律师的意见为盼。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立中
2010年8月23日
上一篇: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22个司法观点
下一篇:宁某华故意杀人案法律意见书
建宁县看守所地址|位置|电话|导航设置|乘车路线|微信号|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