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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友不服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行政起诉状 原告贺某友,男,汉族,19*0年**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县**坪镇**村峦山组24号,身份证号43252119******6214。电话: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 住所地:塘渡口镇大木山振羽路 法人代表:申松能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邵公(郦)嚼字[2016]第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被非法拘留的损失共计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11日,原告同村村民陈代放与原告发生口角,但是,原告并未致陈代放受伤。被告在没有查明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陈代放的伤情是原告所致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原告被被告羁押在邵阳县治安拘留所。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贺某友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