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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强与何和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 事 诉 状   原告钟某强,男,汉,19**年1*月*9日生,住**县**镇大*村2组13号。 被告何和新,男,汉,19**年1*月*1日生,住**县**镇大*村2组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造医药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300元,误工费15000元,法医鉴定费450元,伤残补偿金4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他费用3000元,共计66250元。 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雇用原告为其砍伐树木,报酬为70元/天。2009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严塘镇长朱山为被告砍树时,树被架空未着地,原告在砍断树尖时,树尖戳伤了左眼部。当时感觉视物不清,伤后到各医院治疗,未见好转。期间,原告多次自己或通过村镇领导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0年3月4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7级伤残。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某强 2010年3月20日 钟某强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及目的 张/份 备注 1 身份证 主体资格 1/1   2 伤残鉴定书 七级伤残 4/1   3 证人证言 戳伤经过 6/1   4 法医鉴定费 支付鉴定450元 1/1   5 车票 交通费用270.5元 27/1   6 医药费发票 医疗费1536元 42/1   7 病历 伤情 18/1   8 村委会证明 戳伤经过 1/1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