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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五人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11-04 21:29:3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

 

 

 

【基本案情】

201710月底,受援人李某等一行五人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自述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原因,双方产生劳动争议,且单位消极安排工作、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关系实质上面临解除。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解除后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协商未果,该用人单位一位负责人要求他们自行提出离职,并且承诺会及时支付工资。李某等五人对其承诺提出质疑后,未得到有效的答复,于是来到援助中心拟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与李某等五人进行了详细的会谈,告知他们固定证据的方法,并协助五人每人向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确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为将来的维权做准备。承办律师在确认用人单位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致电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遂承办律师为李某等五人制定了相应的方案,并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依法开庭后,以终局裁决的形式支持了李某等五人关于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用人单位不服,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起诉程序错误,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

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定再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李某等五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办理结果】

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双方一致确认用人单位于2018 715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二项支付上述款项,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金额予以履行支付义务。

经过承办人后续跟进回访,用人单位未在调解书约定日期履行约定义务,于是协助李某等五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李某等五人的工资款项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得以实现。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社会中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往往是因为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在用人单位签署了离职协议或者双方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未固定证据的情形下就自行离岗。而在劳动者维权时,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擅自离岗,导致劳动者自己处于维权的不利地位。本案中,李某五人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在劳动关系未确认解除前,都回到岗位上持续工作并保存证据,直到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达才离岗。这为后续的诉讼中,推翻用人单位的不实主张保存了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