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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2022年第9号)[邵阳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5-02-19 09:50:35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一月一警示”的要求,现将全市2019年至2021年同期9月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一)湖南省高速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9.4”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19年09月04日 14点10分许,许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784KM+240M行车道(应急车道及行车道区域封闭施工地段,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湖南XX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向某驾驶JA563重型自卸货车,向后方倒车装料时将后方施工作业人员邓某撞倒并碾压,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货车驾驶员向某在施工区域倒车时未及时关注后方情况,驾驶车辆撞到施工人员并碾压致当场死亡。二是现场施工人员邓某,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一是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单位虽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麻痹大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单位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三违”行为。   3.追责问责情况   对湖南XX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人被追责问责。   (二)湘潭经开区“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19年9月21日0时44分许,湘潭经开区沿江路与金井东路的“T”形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下称“混凝土搅拌车”)与一辆客运小型轿车(以下称“出租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0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蔡某文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道路内的直行车辆先行,左转弯时未靠道路中心点左侧转弯,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周某光驾驶机动车行经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时车速超过该路段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行车安全规定提示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通过无灯控路口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一是XX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二是XX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三是XX混凝土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源头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市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专项培训。四是湘潭市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出租车的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XX混凝土公司系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不到位。五是岳塘区荷塘街道办事处对XX混凝土公司系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不到位。   3.追责问责情况   对湘潭XX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湘潭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及5人被追责问责,4人被给予政纪处分。   (三)湘潭县花石镇“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19年9月22日8时42分许,湘潭县花石镇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5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驾驶人欧某洪驾驶严重超载且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制动系统失效。驾驶人临危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加之事发当日公路上赶集人员众多,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间接原因:一是衡山县XX物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非法超载装载的问题。工作流程设置不合理,没有配备货运源头联网监控、门禁系统等基本的治超设施,车辆称重处的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装载货物时不严格核对登记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编造进出货流水台账以应付监督检查;隐瞒或销毁真实的进出货登记台账、相关单据、视频监控等资料。二是XXXX长沙汽车厂未履行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其2015年期间生产的927台自卸低速货车的实际参数与公告参数不符,并为该批产品发放了合格证,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三是长沙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伙同中介代办、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以承诺包上牌的方式进行销售。四是长沙市望城区XX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引车员何某和中介人谭某、刘某利用一辆合格福田时代金刚(型号628)低速自卸货车顶替不合格的超重肇事车辆过线检测,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五是长沙市XX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肇事车辆进行的3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均符合相关要求,严重偏离实际情况,埋下了事故隐患。六是湘潭XX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引车员张某通过调度员谢某将实际轴重(整备质量)4180kg篡改为2478kg,出具了虚假的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七是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3.追责问责情况   依法对衡山县XX物流公司、长沙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XX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湘潭XX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4家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XXXX长沙汽车厂另案处理,1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关公职人员移交至湖南省纪委省监委调查处理。   (四)邵阳县XX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9.28”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20年9月28日13时30分左右,邵阳县XX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在芙蓉大道快速化改造(湘潭段)工程项目红易沪昆跨线桥15号桥墩安装悬挑式操作平台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周某平在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在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进入操作平台作业,不慎坠落身亡。   间接原因:一是XX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未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在操作平台进行吊装作业时无现场安全管理。公司未设置专职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张拉班组长离职后未指定新的班组长带班作业。未对作业人员就所包含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并惩处,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未审查劳务分包单位XX劳务公司是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督促XX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专职安全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XX劳务公司不按规定及时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三是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未及时督促第六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安全
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及时督促第六分公司加强对XX劳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四是监理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公司审核施工方案时未发现该方案未明确“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且未及时发现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项目部对发生事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XX劳务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追责问责情况   对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邵阳县XX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8人被追责问责。   (五)湘潭经开区江西省XX实业有限公司“9·2”物体打击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21年9月2日8时左右,湘潭经开区XX(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铆焊车间内外委单位江西省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实业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一是油漆工龙某妹未听从转运工李某义的起吊警示,未确认工件的稳固性及作业场的危险因素,在李某义进行吊运时仍登上东平台车对静齿条支梁进行补漆作业;二是转运工李某义未仔细辨认龙某妹已经离开吊运地点,操作(地操)行车起吊静齿条支梁时,未保证吊物处于平衡状态且未拴挂拖拉绳稳定吊物,起吊后吊物晃动并撞倒第二件静齿条支梁,致使并排摆放的第二件到第六件静齿条支梁依次倾倒,造成龙某妹被压受伤并因伤重抢救无效身亡;三是转运工邓某在事发前一天将6件静齿条支梁并排摆放在东平台车上时,间隔距离小于静齿条支梁本身高度,静齿条支梁立起摆放后未采取防倒措施。   间接原因:一是XX实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转运工进行静齿条支梁吊装作业时,XX实业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油漆班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实业公司未及时发现事发前一天静齿条支梁摆放不符合《物品摆放及堆码作业规范》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XX实业公司未全面客观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理想,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职责及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必要的了解。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面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追责问责情况   对江西省XX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XX(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处理,8人被追责问责。   (六)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6”挤压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21年9月16日14时40分左右,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湖南XX钢铁有限公司XX厂水泵房进行2#渣系统1#冷却泵检修作业时,发生一起挤压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一是起重工罗某二作业前检查出挂手动葫芦的钢绳有锈点并报告肖某二及肖某一,肖某二、肖某一违反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职责,继续组织进行吊装作业。吊装新泵体回装时挂手动葫芦的钢绳断裂,泵体摆动将作业人员罗某一挤伤致死;二是钳工罗某一作业过程中站位不正确,面对泵体倾斜方向站立进行手拉葫芦作业,泵体摆动时躲避不及受伤致死。   间接原因:一是钢绳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断裂的钢绳于2020年7月左右就绕挂在泵房上方横梁上,期间多次检修水泵时用于吊挂手动葫芦,钢绳未经常性进行维护保养且锈蚀,未定期检测。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未排查并治理该事故隐患;二是作业现场组织不到位。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公司规定对于需要手拉葫芦配合且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项目编制施工方案;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了安全教育并进行了考核,但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未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吊装作业未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追责问责情况   对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6人被追责问责。   (七)湘潭高新区XX项目二期“9·18”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21年9月18日7时15分左右,湘潭市高新区XX项目二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钢平台复位时支撑腿未可靠支撑在电梯井门洞口楼板上,且支撑腿无锁定装置;电梯井钢平台提升时上面堆载了大量模板等物件,其重心高且极不稳定。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肖某平、刘某军未确认支撑腿已可靠支撑在电梯井门洞口楼板上,取掉塔吊钢丝绳挂钩并站到钢平台上,人员动载与堆载物重心不稳造成对钢平台的扰动,钢平台二个支撑腿均进入到电梯井内,瞬间失去支撑往下坠落。   间接原因:一是XX实业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XX实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三是XX实业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是XX实业公司经常性安全检查不到位。五是XX建设公司项目部未按本公司与XX实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督促XX实业公司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对XX实业公司进行钢平台安装的安全交底时未履行双方签字确认。六是XX建设公司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XX建设公司项目部配备了刘某强、王某博、姚某等人为安全员,2021年8月24日将刘某强调离至事故发生期间,未及时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补充配备安全员。七是XX建设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建设公司项目部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开展了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XX实业公司项目部木工班组作业人员长期在钢平台堆载模板提升的事故隐患。八是监理公司组织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不到位。组织检查XX建设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时,未及时发现XX建设公司项目部将钢平台安装操作规程向XX实业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交底时未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九是监理公司责令XX建设公司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XX管理公司XX二期项目监理部对XX建设公司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检查时,XX建设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达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未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十是监理公司安全巡视不到位。开展不定期安全巡视时,未及时发现XX实业公司项目部木工作业人员长期在钢平台上堆载模板进行提升等安全问题。   3.追责问责情况   对XX实业公司及其总经理和项目负责人、XX管理公司、XX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1人被追责问责。   1.事故简要经过   2021年9月6日10点15分许,湖南XX钢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钢模公司”)钢模车间在进行校模作业时,发生失衡倾覆,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7.67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杨某山未严格遵守铆工作业安全职责,在进行校模作业时,将模具结构件竖立摆放,未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将结构件卡牢,就用撬棍移动模具,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一是XX钢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T梁模具结构件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二是XX钢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杨某山等相关从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铆工校模拼装安全操作培训,未能保证拼装模具结构件的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三是XX钢模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存在未采取有效支撑措施就进行校模作业的情况,虽当场予以纠正,并在早会予以通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再次发生,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   3.追责问责情况   对XX钢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人被追责问责。   (九)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9·20”机械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21年9月20日7时7分许,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在对搅拌机主机进行日常清扫维护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一是勤杂工吕某伟未按照《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安全操作指引》要求,作业前未首先关闭搅拌机总电源,在控制台上放置维修警示牌,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搅拌机内作业。二是操作员张某未按照《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安全操作指引》要求,在未确认搅拌机内无人作业的情况下就开机清洗机器,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一是XX分公司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度。XX分公司虽制定了搅拌机清理作业票制度,但未严格执行,未见9月20日当日搅拌机清理作业票,作业人员吕某伟既未通过作业票确认,又未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独自一人直接进入搅拌机内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XX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勤杂班组作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对勤杂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个人防护技能;三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搅拌机行程开关失效的事故隐患;四是生产安全检查不到位。XX分公司按照《安全检查例检制度》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但未及时发现勤杂班组、操作员未通过安全确认,未按公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安全问题。五是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XX分公司的直接管理单位,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设有生产技术部对旗下分公司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但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和搅拌机行程开关失效等事故隐患。   3.追责问责情况   对XX分公司及其总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人被追责问责。   二、下步建议   一方面是做好开学季人员流动性大的安全准备措施。九月初是各大高校开学季,全国各省市大学生往返流动性大,客运站、火车站、机场人流量骤增,加之疫情反复波动等原因,各领域需提前做好安全方面的宣传和保障,同时也要做好校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临近的游玩观光景点、各大水域等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另一方面是举一反三,做好应对新一轮生产经营热潮的安全防范工作。近期,高温酷暑天气有所缓解,建筑施工、冶金工贸、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也逐步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随着全年生产周期最后一个季度的邻近,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入下半年的繁荣阶段。回顾往年同期事故,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及冶金机械等八大领域事故高达9起,其中包括近年的一起较大事故和一起重大事故,可见9月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站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层层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持续深化各类安全生产督查排查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做好隐患排查与安全风险防控,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遏制一般事故,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底线,为二十大的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