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危化品爆燃54死事故:两交警因犯玩忽职守罪获刑[邵阳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5-02-08 11:35:3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支队车辆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得力,对下属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不力;打击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开展不力,路面执法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3)湖南省交警总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高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导不力;对长沙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8.湖南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监管局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申请现场核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问题;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
长沙县安全监管局未及时纠正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台账中未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资质证号等基本信息问题,对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承运危险货物单位资质、提货车辆证件、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
长沙市安全监管局对芙蓉区、长沙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湖南省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沙市安全监管部门履职督促检查不到位。
9.湖南省质监部门履行机动车检测企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山东省潍坊市质监部门对车辆生产环节质量把关不严。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指导不到位。
10.长沙市工商部门对企业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监管不严。
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湘龙工商所未及时查处中南汽车世界违规销售货车二类底盘的问题。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货车二类底盘问题监管不得力,对湘龙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
长沙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马坡岭工商所未对安顺货柜加工厂超许可范围经营进行查处。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工商所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的振兴塑料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马坡岭、东湖工商所监管不到位。
11.有关地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长沙市芙蓉区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不得力。
长沙县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长沙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打非治违”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斌,肇事货车驾驶员,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司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张善春,肇事货车押运员,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贾安奎,大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4.彭俊昌,大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周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周未荣,湘A3ZT46轻型货车车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3.戴飞鸿,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4.李齐平,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仓库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5.杨正湘,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6.谢珍冬,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7.唐石友,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装卸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8.陈固根,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门卫,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9.彭吉安,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厂加工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0.欧阳正伟,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管理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11.唐谷云,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8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2.余让兵,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3.余让雄,闽BY2508大客车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4.廖军,闽BY2508大客车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王祖荣,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6.李美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9月5日被取保候审。
17.余旭,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8.俞宇峰,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9.戴玉锁,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部主任,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20.林凤和,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安保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1.吴素芬,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组长,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22.林秀华,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3.陈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4.周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政秘科出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5.师耀光,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6.柳铁进,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7.胡春瑞,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8日被取保候审。
28.龙敏,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9日被取保候审。
29.王萍,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0.卢建波,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7日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31.朱楚才,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9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4日被取保候审。
32.陈建武,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运政股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3.唐志勇,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4.胡有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副站长,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被取保候审。
35.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因涉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8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胡衡华,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长沙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何寄华,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长沙市委主委,分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作。对长沙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懿文,中共长沙市委委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副厅级)、长沙县委书记。对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指导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胡建新,中共党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分管处室、长沙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明理,无党派人士,长沙市政协副主席兼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唐国栋,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查验、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速交警支队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杨国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徐新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张智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琛,中共党员,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科科长。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指导督促不力,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宏,中共党员,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对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和芙蓉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张晓,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局长。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指导不力,督促指导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胡卫湘,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执法工作指导不力,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宁格,中共党员,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督促指导区县查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工作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远书,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运输证年审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龙勇,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稽查科。对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监督不到位,对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杨静,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政。对窗口工作指导不力,对工作流程不规范、公章管理不严、道路运输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谭玲,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处罚。对公章管理不严,对肇事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杨静,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资料接收、初审,协助公章管理。未发现肇事货车年审未按规定进行两次二级维护备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欧阳纲良,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对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宋奇勇,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当日支队值班领导。未及时掌握事发当日路面情况,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涌,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大队长。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不力,组织查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实停车休息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4.刘鹏,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不得力;对客车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5.廖七星,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间动态示警时,未按要求请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6.徐波跃,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长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车管所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彭雄伟,长沙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辆管理。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邓日超,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勤务。对肇事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9.莫隆钧,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查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赵鸢,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注册登记。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唐剑林,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年检。对远程监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违规为肇事货车办理车辆年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2.赵虎,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中队长。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3.邬山,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指导员,分管车辆注册登记查验。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4.刘庆贵,中共党员,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负责远程监管中心工作。在对肇事货车年检时,未发现车身右侧开门外观异常,未落实“双查验员”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5.范志宇,中共党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文卫红,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李建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8.黄永红,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9.杨荣,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0.张涛,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1.张铁云,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42.肖贝,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稽查处)处长,负责产品质量和执法监督(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许可和监督检查)。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李彬,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分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4.覃航宙,中共党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主任科员,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2010年7月审查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不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5.陈曙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未督促解决涉事两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人员资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6.张炼,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品质量监督处。对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7.廖常云,中共党员,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多次参与对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的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在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8.舒曲,长沙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9.陈庆,长沙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湘龙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该所未发现和解决相关企业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彭勇波,中共党员,长沙县工商局湘龙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超范围经营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二类底盘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1.熊国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芙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2.谢慧敏,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对马坡岭工商所、东湖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两工商所未发现相关企业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和安装罐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3.符强,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东湖工商所所长。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督促解决长沙市振兴塑料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制造并安装盛放乙醇的塑料罐体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4.王海波,中共党员,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企业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问题监管不力,未发现和解决长沙市安顺货柜加工厂违规为肇事货车加装货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5.梁仲,中共长沙市委委员、芙蓉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工作不力,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6.于新凡,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7.许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8.张庆红,中共长沙县委副书记、长沙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9.黄粱,无党派人士,长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0.何金清,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履行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1.林益平,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对市运输管理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区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2.郑锦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对履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3.肖元海,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输管理处处长。对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力;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4.郑金陵,民革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督。对指导督促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督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5.陈少华,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对组织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工作不得力;对道路客运管理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6.杨海山,中共党员,莆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科科长。对长途客运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的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对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7.郑黎明,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区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8.陈志杰,中共党员,莆田市城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股、区运输管理所。对区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指导不力; 对分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9.吴宗禹,莆田市城厢区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力;对长途客车未全面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及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督促整改不得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0.单庆茂,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法制科科长,九三学社潍坊市委副主委,分管企业成品质量抽查检验。对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机动车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1.李砚华,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品质量监管。对组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2.李焕忠,中共党员,山东省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品科科长。对工业品质量监管工作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湖南省安全监管局、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分别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湖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福建两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深刻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 “三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安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加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形成联动机制,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对无资质车辆运载危险货物行为的排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将信息及时通报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人、押运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等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各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区特别是福建、湖南两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推动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理顺客运营运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禁止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挂靠经营。要严查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沿途随意上下客等行为。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并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严格落实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客车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车辆改装拼装和加装罐体行为的监管。
各地区特别是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拼装和非法加装罐体行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安全隐患排查的联动机制,各司其职,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改装企业、维修企业、车辆管理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重点,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治理。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改装的非法企业;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等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拼装改装汽车。公安、质监部门要严肃处理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不按规定查验车辆、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严厉查处车辆非法改装、加装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全面清理查处罐体不合格、罐体与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匹配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要强化路面巡查监管,对查纠到的非法改装车要查明改装途径,对涉及到的企业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要对货运企业和货运场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
(五)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出现的漏洞和问题,湖南省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找出现问题和漏洞的深层次原因,强化安全监管。要依法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市场进行经营,加快实现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模式。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场审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要研究制定保证许可质量的制度措施。要制定监督检查规定,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安排专人跟踪督促整改,直至问题和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监管。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储量、销量和流向。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装卸工艺并经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装卸人员等,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查验和装载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
湖南省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加强动态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公安交警部门要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停放警车示警等。同时,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要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的装备和物资,加强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5年4月28日
来源:新闻网、安监总局、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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