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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我来说 | 交通事故维权,你一定要知道[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5-01-06 09:21:2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   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   你都知道吗?   今天的维权指南干货满满   一一为你解答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办?   1.立即停车,抢救伤员。   2.及时报案,保护现场。   3.设立警示标志,现场人员疏散。   4.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并协商赔偿事宜。   5.千万不要做的事情:逃逸   逃逸的行政责任:驾驶证扣6分,罚款,行政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要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坐牢。   逃逸的民事责任:1.被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商业三者险不赔偿。    逃逸的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以下情况的:喝酒、吸毒后开车,无证驾驶,明知是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车、报废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二)事故发生后能不能私了?   1.交通事故中可以适用协商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私了”有三项基本条件:   即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   能自行协商或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   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自主处理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2.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存证据确认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即谁起诉和起诉谁?   (一)谁起诉,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主体确定适格原告。   2.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所有人是适格原告。   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位)是适格原告。   4.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适格原告。   (二)起诉谁,此处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列明   1.一般情形   如无特殊情形,原告可将机动车驾驶员、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特殊情形   (1)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2)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3)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原告可将以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A.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将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B. 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C.机动车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拼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可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D.机动车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驾驶员并非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可将机动车所有人及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列为共同被告。   E.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F.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G.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可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H.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可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I.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可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J.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员并非投保义务人,可将投保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   损害赔偿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身伤亡,一类是财产损失。   (一)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造成残疾的,可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被扶养人的,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直接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和车辆重置费用四方面损失,间接损失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及非营运车辆替代交通费用。      重点来啦   ☆   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顺序   一般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   1. 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 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4.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机动车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拼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机动车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9.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员并非投保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