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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未到站强行要下车,暴力威胁驾驶员,判了!

发布日期:2019-09-24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无站点路段强行要求下车,遭公交车司机拒绝后便对司机辱骂动粗直至逼停车辆。 近日,由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案在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月14日晚上八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咸宁市通山县内一、二路循环公交车行至通山县犀港供电所门口处时,强行要求司机李某某在无站点路段停车,公交车司机李某某解释需要到站点停靠。 被告人王某某见车未停便对司机李某某大声辱骂,并用手扼住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李某某的脖子,车上其他乘客见状将被告人王某某拉开,司机停车后报警。 听到有人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待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扼住驾驶人员的脖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 8月20日,该案经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公诉意见被全部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文明出行人人倡导。继2018年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公交车上发生司乘人员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公共出行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社会纷纷呼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不法分子进行定罪处罚。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表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礼让乘车,文明出行,切莫因小事丧失理智,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举动,害人害己,触犯法律,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