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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12-11 14:23:4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李某与向某生有二子一女,即李1、李2、李3,李某于2008年去世,向某于2010年去世,李某、向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李1生有一子李4。李3将李1、李2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李某与向某的房产。

1、李2辩称,李某与向某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李1之子李4,且向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亦表明将房屋给李4,故房屋应归李4所有,不同意李3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李4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4述称,其接受向某的遗赠。李1向法庭提供了向某的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叫向某,因本人高度近视书写不便,现由张某文代笔,特立此遗嘱。李某是我老伴,他于2008年去世,在他生前曾与我商议决定,在我们百年之后,将李某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李4。现在我重申,在我百年之后望儿女们遵循我们二老之决定,这是我唯一的遗愿。立遗嘱人处显示有向某字样的印鉴,代书人张某文,见证人杨某霞字样的签名。庭审中,李1申请代书人张某文出庭作证,张某文向法庭陈述了向某立遗嘱的经过,见证人杨某霞未出庭作证。李2、李4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李3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印章不是向某在立遗嘱时加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李某与向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在计算房屋购买价格时使用了其夫妻二人的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向某遗嘱的问题。李1虽主张向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并提供了代书遗嘱,但该遗嘱上仅加盖了向某字样的印鉴,未显示有向某的签名,而李3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在李1、李4未能通知到见证人杨某霞到庭接受质询,且未能提供其他旁证的情况下,其所持向某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应为无效遗嘱。鉴于此,李某与向某均已去世,二人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涉案房屋应作为二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1、李2、李3继承。庭审中,李2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李1,李1亦表示接受赠与,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李3继承34%的房产份额,由李1继承66%的房产份额。

法官释法

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延续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即由代书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的遗嘱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并且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去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

本案中,李1提供的代书遗嘱上只显示有向某字样的印鉴,未有向某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