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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也可以向成年子女索要生活费

发布日期:2022-11-11 20:55:3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可以就此达成解除协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乃至诉权。另外,你们有权向养子索要生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例

王大战林巧由于婚后年未能生育,收养隔壁村5岁的王招娣为养女。前几年对王招娣疼爱有加,但两年后林巧意外怀孕生下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毕竟亲疏有别,盼子心切的两口子对儿子特别偏爱,有什么好吃的都偷偷留着给儿子。虽然偏心王大战林巧夫妇对王招娣也算照顾有加,不仅将她抚养长大供上大学,王招娣大学毕业后,还为其介绍安排了工作。王招娣结婚,王大战林巧夫妇为她操办了结婚事宜,陪嫁若干家用电器和家具。后来,王建强结婚需要购买婚房,王大战林巧夫妇要求王招娣给弟弟赞助28万元作为首付款。由于王招娣家刚买了房子,贷了款,自己生活压力也大,所以一口回绝,双方由此产生了矛盾。

一年后,王大战生病住院,正巧王招娣在外地出差五天之后出差回家才赶到医院,林巧十分不满,认为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父母生病都借故不来,当场就给王招娣脸色看并与她吵了起来,还当着众人的面王招娣轰出了病房,还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于是,在王大战出院后,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局进行了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后,王招娣自己的生父母恢复了关系并与自己的亲戚恢复了往来。

五年后,王大战突发脑出血,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林巧由于日夜操劳,精神恍惚,在照料王大战的过程中也不慎摔伤,行动不便。王大战林巧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两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王招娣给付生活费每月2600元。王招娣认为,是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自己也和生父母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应找儿子王建强索要生活费,故不同意支付生活费。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招娣还需要支付王大战林巧生活费吗?

律师解

《民法典》第 1118 条为【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生活费、抚养费】条款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要求当事人给付费用。

1.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此种情形下需注意以下两点:(1)养子女经养父母抚养且已成年。也就是说,未经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未成年养子女、没有负担能力的养子女不需要给付生活费。(2)养父母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也就是说,具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无权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

2.要求养子女补偿抚养费。此种情形下需注意以下三点:(1)是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2)需要养父母主动提出相应要求。(3)养子女应予补偿的是“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此外,补偿的标准应该是“全部补偿”。

3.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此种情形下需注意以下三点:(1)是由生父母而非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2)养父母可要求“适当”补偿而非“全部”补偿。(3)养父母若有虐待、遗弃养子女的行为,则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

上述案例中,王大战林巧王招娣五岁时开始收养了她。虽然王大战林巧有所偏心,但不能否认他们为抚养王招娣付出了很多。在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大战林巧因病行动不便,夫妇二人均无生活来源,治病花费又较高,在此情况下,王大战夫妇要求王招娣给付生活费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另外,考虑王大战夫妇另有一子王建强,他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不应只由王招娣一个人来承担王大战夫妇的生活费,最终法院应该会酌情处理王招娣应付的生活费金额,不会完全按照王大战夫妇的诉请金额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