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订立婚约后发现两人“合不来”,分手能要回彩礼吗?

发布日期:2022-10-13 17:11:09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彩礼,通常是男方在订立婚约之时,按照当地婚姻习俗,赠送给女方的财物,亦即聘礼。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结婚后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特殊情形除外;如果结婚不成,即所附条件不成就,彩礼应返还给赠与人。判断某项财物是否属于彩礼,需要结合当地的婚姻风俗习惯进行考量。实践中,彩礼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具有非自愿的特征。是否返还需考虑给付方的经济实力,给付财物的价值、场合、时间、原因,当地彩礼价值数额等因素综合衡量。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故如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该财物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比较大,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彩礼。彩礼的返还,是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需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有无生育子女,财物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有无消耗等因素确定。实践中,一方给付彩礼后,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1)男女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生活或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如果男女同居生活在2年以上、已生育子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支持。(2)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之名无夫妻之实,起诉离婚的。(3)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起诉离婚。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给付人一家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绝对困难的状态。如果不是接受彩礼一方主动索要,而是给付一方主动举债自愿支付的,应另当别论。
就彩礼涉及的具体费用而言,以下支出在司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彩礼:
(1)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为表达、维系或增进感情的消费,如旅游度假期间吃喝玩乐的花费、美容费等;
(2)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男方送给女方的服饰、化妆品、皮包、手表、手机、笔记本电脑,发送的微信红包,具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999元、1001元等数额的转账;
(3)男女双方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4)为隆重纪念订婚、结婚仪式,购买的婚庆服务、婚纱摄影服务等开销花费,满足心理需求层面的自愿消费性支出;
(5)为订婚或举行婚礼宴请招待亲友支出的宴席菜品、香烟、酒水饮料、喜糖的费用,且接受方并没有获得直接利益;
通常属于彩礼返还范围的有:见面礼、改口费、首饰、家庭生活用品、房产、车辆、购买房产车辆的出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