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离婚期间债权人要求妻子承担丈夫巨额债务,法院判决驳回

发布日期:2017-12-27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离婚诉讼中丈夫自认的对案外债权人的巨额债务不存在,驳回了案外人债权人要求妻子同丈夫共同偿还巨额债务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当事人丈夫王某与妻子汤某自2015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相互无往来。后妻子汤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保全了丈夫王某名下存款60万元。后案外人葛某于同年6月持丈夫王某出具的80万元借条起诉王某和汤某夫妇要求归还。 庭审中,葛某诉称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丈夫王某提供借款并由王某出具借条,后同王某结账并由其出具了一张总额为80万元的借条,之前的借条已经全部作废。 丈夫王某对葛某的诉请予以认可。妻子汤某则辩称葛某出具的借条系伪造,借款事实也系捏造,目的在于骗取妻子汤某在离婚诉讼中保全的丈夫王某个人财产6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切实查明案件事实,海门法院依职权调查了2016年葛某同丈夫王某之间的银行款项来往明细等事实,查明葛某和王某都挂靠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工作,2016年间双方有多次工程垫付资金往来,并有部分载明了“代发工资”等说明字样,双方往来资金不仅仅是葛某所举证的80万元,尚有其余大额款型往来,同时还有某公司交付于丈夫王某的部分款项。 法官说法: ●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与王某对案涉借款事实部分的陈述中,关于款项交付方式、原有借条的处理、资金往来、是否偿还借款等借贷关系的重要事项均存在明显矛盾之处。葛某与王某2015年方才相识,在王某已有多笔借款届期未还的情况下,葛某仍继续出借款项,与避免风险、减少损失的一般常理不符。 ● 同时根据葛某与王某所述的款项交付前后时段,王某账户均有某公司的大额代发工资款项入账,而王某汇款给葛某钱款时间与葛某自称出借款项时间的间隔较短,金额亦相近甚至相同,故双方所称借款原因存疑。 ● 并结合两人挂靠同一公司承接同一项目的部分工程,以及曾有借调工人施工和互有其他大额资金往来等客观情况,不能排除案涉80万元系垫付款、协调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等款项的可能性。 ● 结合债务人丈夫王某同妻子汤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特殊背景分析,葛某陈述及所提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不能使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导致待认定的款项是否系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葛某请求被告王某、汤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其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而财产交易的便捷、安全亦为社会发展之必要。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衡平未具名举债配偶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对裁判者司法能力的考量。 ● 法院在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根据不同案件事实,区分争议点是配偶双方内部关系还是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合理分配、安排举证证明责任的归属和大小。 ● 如未举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特殊情形,或债务真实性严重存疑的,债权人就应当负有证明债务存在及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以切实保障未具名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杨东旭 彭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