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和彭某涛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某华,女,汉族,小学文化,19**年1*月1*日出生,现住**县***镇柳塘村第11组21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4261.电话:151****2835.
被告:彭某涛,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现住**县***镇伴山村,身份证号码:43052119******4313,电话:132****1130.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19号登记结婚。结婚后至今没生育小孩,原因是男方没有做爸爸的能力,结婚后原告就发现了这个事实,被告说能治好,所以这几年来到处求医问药,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但是得到的结果是男方的病在目前的科学条件下医生无力回天,原告也无法接受不能做母亲的现实,这个事实导致了感情一落千丈。再加上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婚前没感情,结婚后也没培养出感情,再加上这个不能改变的事实,婚姻到了已经无法挽回的余地,所以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某华
2010年4月19号
附录:一、本诉状一式三份。
二、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
拟证明目的
备注
1
身份证复印件
1
1
否
主体资格
2
被告户籍资料
1
1
是
主体资格
3
结婚证
1
1
是
婚姻关系
4
被告病历资料
否
被告患病无法做爸爸
5
原告病历资料
否
原告求医问药的历程,无法怀孕的原因责任不在原告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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