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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因抚养费争议中止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8-05-0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情简介 李某与杨某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儿子随杨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从2017年7月起,李某和杨某因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杨某据此不让李某探望孩子。李某认为杨某剥夺了自己的探望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杨某是否有权不让李某探望孩子? 以案释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本案李某和杨某双方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可定时探望儿子,离婚后,李某也按约定曾多次取得探望权。但嗣后双方为抚养费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理应协商和沟通,杨某也可以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能以此为由中止李某的探望权。因此,李某可以探望孩子,杨某具有协助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律师提示 抚养费问题和探望权问题是两个并行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抚养费还是探望权出现争议时都可以单独寻求法律救济,两者各自是独立的。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间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另一方迟延或者未支付抚养费擅自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