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与伍某刚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邵阳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华,该办公室主任。
因伍*刚诉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伍小刚伤残鉴定不能做为赔偿依据,鉴定时间未到。根据道交法及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伤残评定的时机应该是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3个月才能进行伤残评定。而伍小刚的伤残评定时间是在医疗期内进行评定。故该伤残评定没有法律效力。
二、伍小刚自身负有重大责任。2009年10月23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第1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伍小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而伍小刚诉称的事实隐瞒了自身应负次要责任的事实,诉讼请求的赔偿总额也将全部责任推给了答辩人。答辩人只应负担自身应负的责任,绝不代人承担责任。
三、伍小刚诉讼请求赔偿项目超过法律规定,与损害事实不相符。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当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受害人自身没有过错,加害人由于故意行为而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才能够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案当中,伍小刚自身负有重要责任,秦爱文也不是故意致伤伍小刚。故伍小刚在该案当中,不能享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另,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均超过法律规定或根本没有发生。住院伙食费为12元/天,营养费医院未出示证明,陪护费也未出示相关证据。
四、答辩人已投了各种保险,所有赔偿费用均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伍小刚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索赔。答辩人不需承担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采纳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和请求。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邵阳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
上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哪些
下一篇:卿**辉再审申请书
湖北某钢结构公司和邵阳某公司建设厂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