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微信“网购”个人身份证件?耍聪明不成反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02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男子林某伟为了出行方便多选择租赁车辆,但苦于没有驾驶证件,便心生造“假证”的念头。后林某伟于2017年10月在微信上与证件伪造卖家取得联系,要求对方伪造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件。随后,李某伟陆续按照对方要求发送个人证件照及相应制作费用,很快便收到了卖家发来的一本名为“孙国栋”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一张同名的居民身份证。   手握双证的林某伟一连多次向租车行租车均“有惊无险”。但就在今年7月中旬,林某伟驾驶一辆租赁车辆途经闽浙高速收费站时遇到高速交警检查,手里的两本伪造证件当场现了形,假证交易时使用的手机也被警察查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伟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结合其曾有寻衅滋事的劣迹表现及坦白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罚金。   来源:福鼎法院  刘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