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环诉刘某科房屋买卖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环,男,汉族,出生于19**年4月22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被告:刘某科,男,汉族,出生于19**年10月27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通过易家房屋中介公司谈妥购买被告位于韶山路1**号(现韶山路7*3号)第0*15栋的房产(房屋证号为:006**556),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9年12月10日办理交房过户手续,原告当场并支付了5000人民币定金。。
2009年11月11日,原告陪同家人去该处房产看看时,发现还有中介公司陪同客户在看房,我们当时很疑惑并于当天向易家房屋中介公司反映了该情况。易家房屋中介公司在联系被告后回复我们说,被告急需用钱,而我们的房款约定要一个月左右才能到,如果有人出价买房,他肯定会卖给人家,但定金肯定是会退给我们的,当时我们就表示异议。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后,我们再去中介去问明情况时,中介给我们的答复却是被告手机无法接通,现已联系不上。
2009年12月10日,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我们去中介公司要求按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但中介公司说他们也一直在寻找被告,但被告已搬走,电话也已停机,现已联系不上,所收我的定金也没主动退给我或者退给中介公司让他转交给我。
2010年8月,中介公司给我电话,说已联系上被告,他现在在长沙一家公司上班,并告知我被告的电话号码。我打通被告的电话要求他就此事给我一个交待,比如退还我的定金,承担我的损失,但是被告总是找事推脱,原告无奈,只好诉之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志环
2010年11月7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证据目录:(原告提交)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复印件
拟证明目的
1
原告身份证
1
1
是
原告的主体资格
2
被告身份证
1
1
是
被告主体资格
3
房产买卖合同
1
1
是
原被告的合同关系
4
中介公司的证明
1
1
证明被告单方面失约
5
派出所的报案记录
是
被告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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